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代表规范管理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08-03 08:52
  • 信息来源:
  • 编辑:随州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 审核:张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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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评标行为,确保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人代表资格条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人代表应当由招标人选派或者委托的代表人担任,并遵循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一)招标人代表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招标人单位的正式在职工作人员;

2.在相关专业领域取得中级职称或取得二级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或从事相关领域管理工作且业务能力经单位认可;

3.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4.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评标系统操作;

5.熟悉招标项目的目标、范围和性质,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6.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常用软件,适应电子评标的要求;

7.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原则上招标人代表由招标人单位正式在职人员担任,当招标人单位正式在职人员不具备以上条件时,应全部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或者委托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以外的责任心强、公道正派的人员担任招标人代表,并同时具备以上第2至第7项资格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招标人代表:

1.招标人单位负责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直接经办人;

2.行业主管部门、综合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3.曾因在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4.被取消担任评标专家资格的;

5.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招标人代表履职要求

1.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依法独立评标,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

2.严禁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

3.不得干预或影响正常评标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引导性意见,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进行倾向性评标;

4.应当在评标前学习评标系统操作,熟悉评标业务工作;

5.协助、配合综合监管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管、检查,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综合监管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三、有关程序

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并于评标前向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1.由招标人单位正式在职人员担任招标人代表的,应提交招标人单位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在职证明和信用承诺书(见附件)。

2.由招标人委托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以外的人员担任招标人代表的,应提交招标人单位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和信用承诺书(见附件)。

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应按时、完整、真实、有效地提交相关资料,未按要求提交的,视作选派或委托招标人代表无效,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不予受理。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视情况进行通报处理。

四、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招标人代表管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程序,保障招标投标结果公平公正。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2.强化责任落实。招标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招标人代表的选派和委托工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研究招标人代表的委派人选,并做好招标人代表培训和保密工作。同时,要加大对招标人代表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考核制度。

3.开展监督检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将会同各相关部门,定期对招标人代表委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视情况进行通报处理。


附件:信用承诺书



                        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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