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主要对全市社会救助标准进行了调整。
1.城市低保保障标准:随县、广水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525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666元/人·月。 随县、广水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原标准已经达到省定要求,维持不变。曾都区、随州高新区较调整前每人每月增长30元。各地调整后的标准均达到当地2021年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
2.农村低保保障标准:随县、大洪山风景名胜区500元/人·月,广水市438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577元/人·月。随县、广水市、曾都区、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较调整前每人每月分别增加48元、10元、41元、41元、48元。各地调整后的标准均达到当地2021年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0%。
3.城市特困供养标准:随县、广水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1050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1332元/人·月。 均按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的2倍计算。
4.农村特困供养标准:随县、大洪山风景名胜区999元/人·月,广水市875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1153元/人·月。随县、广水市、曾都区、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较调整前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39元、62元、133元、133元、139元。各地调整后的标准均达到当地2021年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
5.孤儿养育标准:分散供养的孤儿养育标准为1390元/人·月,集中供养的孤儿养育标准为2224元/人·月。较调整前每人每月分别增长67元、107元。调整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超过全市城市特困供养的最高标准,孤儿集中养育标准达到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1.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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