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基金会?
答: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二、基金会成立登记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2、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4、有固定的住所;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6、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申请登记的除外)。
三、基金会成立登记需要哪些流程?
答:1、申请人咨询基金会成立相关政策问题。2、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基金会申请材料,对于基本符合成立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出具《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申请人到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办理前置审查手续,获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正式文件。4、登记管理机关对基金会登记有关事项进行实地考察。5、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成立登记材料。6、登记机关审查,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7、基金会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信用代码、开设银行账户、刻制印章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成立登记基金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设立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名称,性质及宗旨,类型,住所,成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原始基金数额及基金来源,举办者简介,拟任负责人简介,党建情况,单位举办的要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举办的要举办个人签字;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3、依照《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拟定的章程。4、住所使用权证明。(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5、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名单及简历。6、秘书长专职承诺书。7、《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8、《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9、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10、无偿捐资证明。
五、基金会变更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答:1、理事会审议通过变更事项会议纪要(理事签字并加盖基金会公章)。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文件。3、加盖基金会公章的新章程。4、有业务主管单位签章的章程核准表。5、办公地址变更,还需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办公场所不能是居民住房,需有相关的产权证明,租赁合同至少一年以上,租赁用途标明为基金会办公使用)6、法定代表人变更,还需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对原法定代表人的离任财务审计报告书。7、业务主管单位变更,还需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愿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基金会注销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答:1、盖有基金会公章的理事会审议通过注销登记事项的会议纪要。2、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核同意注销登记文件。3、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清算注销报告书。4、清算小组对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处理意见及财产移交和接收的相关证明文件(清算小组成员签字按手印并加盖协会公章)
六、咨询电话
随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0722-3590135 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0722-3257939 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曾都区民政局窗口:0722-3257538 广水市政务服务中心广水民政局窗口:0722-6264342 随县政务服务中心随县民政局窗口:0722-3338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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