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划分社区的原则是什么?
答:社区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按照有利于服务管理、有利于居民自治、有利于资源整合的原则,进一步优化社区布局,合理确定社区管辖范围,一个社区原则上设立一个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一般以3000户左右为宜,可根据社区地域范围和人口密度等情况适度调整。
2.居民委员会设立程序什么?
答:居民委员会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设立,并保持稳定,其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不设区的市、市直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备案。
3.社区居民会议有哪些人员参加?有效性如何确定?
答:居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参加。出席人数过半数才能举行会议,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4.社区居民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哪些?
答: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5.居民委员会参选资格如何确定?
答:在居民委员会的选举中,具有参选资格的居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年龄条件:必须年满18周岁,以本社区确定的选举日为准;居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登记为准。
(2)属地条件:户籍在本社区并且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户籍在本社区但不在本社区居住、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的居民;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居住或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户籍在本社区但不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经居民选举委员会告知后,本人表示不参加选举的或者10日内不答复的,不列入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
已在户籍所在地社区或者居住地社区参加选举的居民,不得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3)政治条件: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此外,精神病患者、严重智力障碍人员,由于不具有行为能力和正常的精神状态,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不列入选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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