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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单位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主题词
燃料;环境空气质量
发布日期
2023-11-03
信息来源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
罗皓月
审核
杨文明
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制定《通告》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我市于2016年第一次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发布了《市人民政府关于随州市中心城区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通告》。2018年5月25日,根据原环保部《高污染燃料目录》相关规定,我市对原通告内容予以调整后再次发布了新的禁燃区通告。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8年发布的通告已于2020年失效。

目前,城区秋冬季散煤燃烧、部分企业燃煤等现象,已成为秋冬季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重点因素。为继续加强高污染燃料管控,有效巩固居民清洁取暖及燃煤小锅炉治理工作成效,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补齐法规政策空缺,需要重新发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通告。

二、《通告》出台的目的和目标任务

2018年5月,市政府印发了《关于随州市中心城区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通告》(随政发〔2018〕18号),为我市“十三五”期间控制燃煤污染、节能降耗起到了较大促进作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2021年11月23日,根据全省“十四五”生态环境规划,环境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十四五”及2021年度随州市生态环境有关指标目标任务的函》(鄂环函〔2021〕476号),对我市“十四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因此,对现随州市中心城区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进行优化调整后重新发布,以使之与全市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适应,也尤为必要。

三、国家关于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有哪些相关政策规定?

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继续沿用了国家《高污染燃料目录》和2018年原通告中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四、《通告》的主要内容

《通告》包括高污染燃料定义、禁燃区域2项核心内容,另明确了相关的管理要求。

(一)关于高污染燃料定义

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继续沿用了《高污染燃料目录》和2018年原通告中的定义,包括: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关于禁燃区域

《通告》调整后禁燃区域有如下变化,本次在2018年划定的禁燃区“西起炎帝大道,东至随州大道,南至迎宾大道、麻竹高速,北至甘沟子合围的区域”的基础上,增加了“随州市南郊柳树埫工业园,随州小微企业孵化园,随州市青春化工工业园,以及曾都区何店镇、万店镇工业集中区;市区集中供热覆盖区域”区域。

本次禁燃区的调整主要考虑到工业园区和集聚区对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同时兼顾城区集中供暖区(正在推进)内的散煤控制工作,通过加强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管理,减少生活源污染排放,倒逼企业优化能源供给方式,推进我市高质量绿色发展,助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五、关于通告的组织实施

《通告》已于2023年10月31日经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明确“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要求生态环境、住建、发改、经信、市场监管、城管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禁燃区的管理,加大清洁能源推广力度,依法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规定的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将在以后工作中加强对通告施行过程中的跟踪调查,并根据国家新的要求和随州发展实际,及时对通告内容进行修订完善,助力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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