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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单位
随州市民政局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主题词
救助标准
发布日期
2023-04-13
信息来源
随州市民政局
编辑
张春燕
审核
杨文明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3年全市低保保障标准、特困供养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根据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社会救助标准调整相关要求,现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3年全市低保保障标准、特困供养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省政府、省民政厅有明确规定,要求市(州)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调整公布社会救助标准,其中: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分别达到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40%以上,城市特困供养标准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农村特困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不低于城市特困供养标准,集中养育孤儿标准不低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1.6倍。同时调整社会救助标准也是更好落实兜底保障衔接乡村振兴,完成省定责任目标考核,让困难群众共享发展成果,提升获得感、幸福感的重要举措。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对全市社会救助标准进行了调整。

1.城市低保保障标准:随县、大洪山风景名胜区552元/人·月,广水市559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680元/人·月。随县、广水市、曾都区、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拟调整标准较现行标准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7元、34元、14元、14元、27元。5个县(市、区)拟调整标准均达到当地2022年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

2.农村低保保障标准:随县、大洪山风景名胜区531元/人·月,广水市512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617元/人·月。随县、广水市、曾都区、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拟调整标准较现行标准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1元、74元、40元、40元、31元。5个县(市、区)拟调整标准均达到当地2022年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0%。

3.城市特困供养标准:随县、大洪山风景名胜区1104元/人·月,广水市1118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1360元/人·月。5个县(市、区)拟调整标准均按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的2倍计算。

4.农村特困供养标准:随县、大洪山风景名胜区1061元/人·月,广水市1024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1233元/人·月。随县、广水市、曾都区、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拟调整标准较现行标准每人每月分别增加62元、149元、80元、80元、62元。5个县(市、区)拟调整标准均达到当地2022年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

5.孤儿养育标准:分散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1530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2450元/人·月。调整后的标准较现行标准每人每月分别增长140元、226元。调整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超过全市城市特困供养的最高标准,孤儿集中养育标准达到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1.6倍。

6.低保边缘家庭人均收入应低于低保保障标准的1.5倍。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标准合规情况。本次建议调整的社会救助标准严格按照省政府、省民政厅有关文件测算,符合上级政策要求。

2.意见征集情况。本次调整的社会救助标准由市民政局建议,分别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国调队意见建议;通过市政府网站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在有效期内未收到意见建议。

3.风险评估情况。2022年全市对上争取社会救助资金3.82亿元,2023年社会救助标准调整后预计支出4.69亿元,2023年上级社会救助资金转移支付收入按去年持平测算,则预计全市存在0.87亿元的缺口,占2023年全年预计总支出的18%上级转移支付不足部分将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从历年结转社会救助资金和本级财政预算中弥补。

4.合法性审查情况。市司法局对通知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出具了《合法性审查和廉洁性审查意见书》(随府法审〔2023〕7号),认为通知未超越权限、严格遵守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符合相关文件要求。

5.集体讨论情况。4月10日,市长克克主持召开市政府五届三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调整2023年全市低保保障、特困供养和孤儿养育标准,通过了市民政局建议调整的标准,决定调整后的标准从4月1日起执行,由市政府办公室对外发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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