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056632/2023-14269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发布日期
2023-04-13
发文字号
随政办发〔2023〕11号
效力状态
有效
编辑
张春燕
审核
罗皓月
发布机构
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3年全市低保保障标准、特困供养标准 和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4号)、《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7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2341日起调整全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城乡特困供养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标准

(一)城市低保保障标准:随县、大洪山风景名胜区552/人·月,广水市559/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680/人·月。

(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随县、大洪山风景名胜区531/人·月,广水市512/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617/人·月。

(三)城市特困供养标准:随县、大洪山风景名胜区1104/人·月,广水市1118/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1360/人·月。

(四)农村特困供养标准:随县、大洪山风景名胜区1061/人·月,广水市1024/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1233/人·月。

(五)孤儿养育标准:分散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1530/人·月,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2450/人·月。

(六)低保边缘家庭人均收入应低于低保保障标准的1.5倍。

二、有关要求

各地要严格执行新的社会救助标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特困对象、孤儿纳入保障范围,统筹安排好专项资金,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提标任务和人均补助落实到位。

                              202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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