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是指对有就业能力和愿望,但通过市场化手段确实难以找到用人单位、难以自主创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镇低保人员、残疾人等就业特困人员,政府投资或购买的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对在公益性岗位(含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支付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企业),按其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公益性岗位开发遵循“因事设岗、适度开发、按需定员、总量控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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