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娣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杜绝医疗机构推拒艾滋病患者现象的几点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杜绝医疗机构推拒艾滋病患者现象的几点建议”非常好,我委高度重视并积极采纳。
关于艾滋病患者的医疗救治问题,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一直高度重视。2012年,市卫生局就下发了《关于确定艾滋病病人救治定点医院的通知》,指定随州市中心医院为随州市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定点医疗救治机构;随县中医医院为随县(包括大洪山风景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定点医疗救治机构;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为广水市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定点医疗救治机构;曾都医院为曾都区(包括高新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定点医疗救治机构。同时明确要求被指定的艾滋病病人救治定点医院对本院接诊和其他医疗机构转诊来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应及时诊治,严禁推诿病人。违者将按照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相关机构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2015年,我委又下发了《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一是加强艾滋病定点医院能力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二是落实首诊(问)负责制,严禁推诿或者拒绝诊治;三是主动开展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四是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做好艾滋病职业防护和医院感染控制工作。文件要求很明确,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种种原因,个别医疗机构仍然存在拒诊艾滋病人的现象,对此,我委下一步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此项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培训。结合“12.1”艾滋病防治宣传日活动,组织各医疗机构到市区集中开展义诊和宣传活动,并以医疗机构为单位组织医护人员开展学习培训,不歧视艾滋病人,不拒收艾滋病人,按照要求对艾滋病人进行转诊,做好职业暴露防护。
二是严格落实首诊(问)负责制。严禁推诿或者拒绝诊治。要求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要求,严格落实首诊(问)负责制。对门诊、急诊、住院和自愿咨询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要积极、科学、妥善地做好接诊和相关处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诊治。在不具备提供相关医疗服务诊疗条件时,医疗机构要及时将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转诊至定点医院,或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由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协调转诊等相关事宜。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组织市疾控中心和市卫计综合监督执法局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综合督导检查,对医护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及职业暴露预防措施进行知识测试。强化社会监督,对推拒艾滋病患者的医疗机构和个人,经调查核实后进行严厉处罚和问责。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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