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福银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河田盗砂法律打击力度”的建议收悉,我局组织相关科室、单位认真研究,并综合会办单位提出的意见,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市严格按照《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规定,不断强化河道采砂工作组织领导,规划布局和监管执法,大力开展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取得了“五个明显”成效:采砂管理工作明显规范,执法水平明显提高,非法采砂蔓延的强劲势头得到明显遏制,职能部门强化采砂管理意识明显提高,各级党委政府对打击非法采砂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
近段时期以来,由于砂石价格飞涨,河砂资源日益枯竭,再加上高新区砂石资源点多面广,交通又方便,河道边的砂田也难以幸免,偷采、盗采时有发生。为加强砂石资源管理,打击非法采砂,市国土、水利、公安、法制办等部门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明确责任主体,落实管理责任
长期以来,市水利部门和市国土部门就河道外砂田的管理一直存在争议,市、县两级政府也没有划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国土部门认为,根据《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内容附后)的规定,河堤背水面530米以内都是水利部门的管理范围。但是水利部门认为随州市境内都是中小河流,不存在确保堤、干堤及重要支堤,不适用第十八条的规定,参照孝感、十堰、恩施等地的标准,河堤背水面5--15米以内属于水利部门的管理范围。
2018年3月5日,市法制办在《关于进一步明确河道管理范围和河道沿线非法采砂执法主体的法律意见书》(随府法意[2018]43号)中已经明确: 530米不是法定河道管理范围,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许可的监督权由水利局行使, 对在林地上采砂毁林的监督权由林业局行使,对在农用地上采砂的查处权由国土局行使。
二、打击盗采,有法可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对盗采河砂有详细规定。
三、推进非采入刑,严厉打击非法采砂
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非法采砂纳入非法采矿罪的范畴。2018年1月份,市水利局在随州高新区浙河镇魏家畈村十组污水处理厂管网一体化建设项目中发现一起偷采砂石案,其在河堤背水面偷采砂石量达25750立方米,比照随州市建筑市场(造价)管理站发布的2017年第六期价格信息(2018年1月4日发布),中粗砂的净价格为50元/立方米,偷盗的砂石总价值为128.75万元,已达到非法采砂入刑的标准。经过调查取证,目前已将案件移交随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办理。
四、联合执法,打击犯罪,加强管理
对盗采河砂造成资源、河道破坏的违法行为,各相关单位加强联系、密切协作,加大对盗采河砂危害性的宣传,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加强线索收集,及时移交案件,各司其职。虽然目前市水利部门和市国土部门在河道外砂田的管理问题上存在争议,但是也建立了联合执法机制,没有放松管理。在政府主导下,逐级建立健全水利、公安、交通、国土、林业等部门参与的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从源头上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和非法运砂的行为。
五、下一步工作措施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强化巡查检查,加大巡查力度和密度,全面掌握所辖河流采砂管理动态;对敏感水域、重点地段、问题多发地区的违规采砂运砂行为,坚决做到露头就打、严管严控;开展好违规砂场和“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对沿河沿公路非法囤积砂石料的场地进行清理整治,坚决斩断非法采砂、运砂、售砂的利益链条;始终保持对非法采砂的高压严打态势,该实施罚款、扣押、没收违法所得等措施的,严格依法执行到位,对触犯刑律的,将按照“两高”司法解释等规定坚决追究刑事责任,努力形成对非法采砂分子的强大震慑;加强司法衔接,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立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案情通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
尽管我市在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工作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更好地保护随州的绿水青山,为建设神韵随州、魅力随州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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