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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对市第四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34号建议工作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9-08-23 00:00
  •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编辑:admin
  • 审核:杨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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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申辉、郭志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严格执行征收公平补偿规定,防止国有资金流失浪费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迅速组织相关科室、单位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建议主要内容
  建议中提出“随州市城区修桥修路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和征地,属于征收行为,但是有些项目补偿标准大大超过市场价格及有关政策规定,有的拆迁户得到超过市场价值4倍的赔偿,导致国有资金大量流失,并存在严重的腐败行为,建议市政府严格执行征收公平补偿的规定,必要时启动强拆迁程序,防止国有资金的浪费和流失,发挥国有资金的最大效益”。
  二、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及标准
  我局在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征地补偿标准。即在上报建设用地报件时,所有的征地补偿标准均按(鄂政发[2014]12号)执行。
  三、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依据及标准
  为进一步破解市城区土地房屋征收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按照“市区一体、重心下移、市级统筹、区为主体”的原则,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城区市本级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机制的通知》(随政发〔2017〕10号文)下发实施。按照上述文件要求,曾都区政府负责实施主城区土地房屋征收的具体工作。我局负责集体土地上征收补偿方案的审查工作中,均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随政办发〔2016〕39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感谢祝申辉、郭志代表的关心和支持,我局在办理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将认真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的各项标准,更好的服务我市城区土地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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