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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对市人大四届三次会议第76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9-08-20 00:00
  • 信息来源:市卫健委
  • 编辑:admin
  • 审核:陈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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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伏莲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提高乡村医生工资待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的问题
  乡村医生是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贴近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一直高度重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待遇问题。近期,根据市政府的要求,我们对全市乡村医生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调研,同时也调查了解我省其他市(州)落实乡村医生待遇的情况,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90号)精神,结合随州实际,代市政府起草了关于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的意见,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主体责任,解决辖区内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问题,目前已提交市政府讨论研究。
  二、乡村医生工资待遇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乡村医生待遇主要由以下四个方面组成,一是新农合政策补偿的诊疗费;二是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后拨付的部分公共卫生经费;三是基本药物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4500元;四是地方财政基本运行经费补助。
  根据曾都区卫计局的统计,目前,全区乡村医生人均年收入为2.54万元/年,超过省定的每年人均收入不低于2.2万元的标准。
  我们把确保乡村医生年收入2.2万元作为政策红线,只能升,不能降。全面落实配套经费,县级政府承担主体责任,要全面落实村医40%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量和经费,根据绩效考核发放;要全面落实乡村医生的定额补助,统筹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后,不足部分由县级政府足额落实到位,并列入财政预算。坚决杜绝扣留、挪用现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上级补偿政策的调整,各县、市、区政府要合理调整乡村医生补助渠道,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
  三、加强培训业务指导、
  今后,我们将采取措施继续加强对乡村医生的培训和指导。一是加强继续教育。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通过成人在职教育等方式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有效提升村医的理论水平、学历层次和服务能力。二是开展岗位培训。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要依托有条件的县级医院或中心卫生院,开展村医岗位培训。支持村医到上级医院进修。充分利用在线学习平台等方式不断提高乡村医生的服务水平。今年,国家组织开展了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在线培训,全市所有的乡村医生均要求参加培训。三是实施订单培养。从2014年开始,我市实施了为期3年的乡村医生定向培养计划,按照“谁选拔,谁使用”的原则,委托十堰市医药卫生学校定向培养,全市共培养400人。到2017年,经过培养的乡村医生陆续走上工作岗位,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市乡村医生队伍青黄不接的问题。四是加强对村医的管理。各镇卫生院、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区内的村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加强了技术指导和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规范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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