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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对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9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9-08-19 00:00
  •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 编辑:admin
  • 审核:黄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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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成代表:

  您(或你们)提出的关于“关于重视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遗留问题解决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事业单位是我国社会组织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长期以来,公益性事业单位在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为政府行使职能提供支撑保障等方面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公益性事业单位运行问题,在财力十分困难,大力压缩市级项目经费的情况下,2018年大幅提高了公用性事业单位财政保障水平。一是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工资、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全额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同时按人平年0.5万元补助公用经费,并对承担重要任务和特殊职能的还通过安排专项项目经费予以保障。二是大幅提高高中、职业学校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人员经费财政保障水平,同时对在校高中生按生年均1200元给予补助。

  您提案中所提及“无编制人员和重要技术人员纳入财政全额预算”的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机构编制工作的意见》(鄂发〔2012〕8号)文件明确规定:“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编委的领导下,机构编制部门要与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财政管理的协调配合约束机制。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使用的编制和领导职数范围内,组织、人社部门才能配备人员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政府预算并核拨经费,银行才能开设账户并发放工资。对超编进入或未按编制使用审批程序进入的人员,组织、人社部门不得办理录(聘)用、调任、核定工资等手续,财政部门不得纳入统发工资范围。对擅自增设的机构,财政部门不得纳入政府预算范围,银行不得开设账户。”

  您提案中所提及根据事业单位工作性质、工作量核定财政拨款的问题,我市预算管理已实行综合预算、定额编制的办法,一是根据单位编制、人社工资批复核定人员经费和市政府确定的负担口径核拨财政补助金额。二是根据单位性质、单位规模、工作量大小以及承担的社会职能的不同,将市直部门细化为四大类6小类11档,同时,将公用经费细分为办公费、邮电费等13小项,逐项分类分档确定开支标准和定额,在定额标准的测算上采取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实物定额与人员定额相结合、差别定额与无差别定额相结合、实际需要与财力可能相结合的办法核定公用经费总额,纳入综合预算保障。下一步,市财政将根据各级政策要求,不断调整完善定额标准,努力做到公用经费定额测算的科学、公平、合理。

  市政府考虑到部分单位由于历史原因形成超编的实际情况,对部分超编人员较多、运转较为困难的单位以政府购买服务、以钱养事等方式给予适当补助。由于我市目前仍属吃饭型财政,财力薄弱,财政保障能力有限,对公用性事业单位的经费保障短期内还难以完全满足需求。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财力的增强,财政对公用性事业单位的保障水平会逐年提高,以保障其事业发展需要。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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