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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对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9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9-08-19 00:00
  •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 编辑:admin
  • 审核:黄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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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波代表:

  您(或你们)提出的关于“关于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纳入参公管理同等预算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长期以来,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为政府行使职能提供支撑保障等方面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运行问题,在财力十分困难,大力压缩市级项目经费的情况下,2018年大幅提高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财政保障水平。一是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工资、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全额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二是按人平年0.5万元补助公用经费,三是对承担重要任务和特殊职能的还通过安排专项项目经费予以保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对参公单位和公益性事业单位经费保障有明确要求。第11条规定: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认真梳理职能,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后,要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划定类别,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设置。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依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实施管理。第27条规定:改革和完善财政支持方式。按照国家政策和以事定费的原则,结合不同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和财力,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财政支持办法,合理制定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健全监管制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用。对公益一类,根据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经费保障;对公益二类,根据财务收支状况,财政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由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还未完全到位,参公管理单位按政策处于过渡期中,目前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予以保障,待改革到位后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按公益性事业单位标准保障。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经费保障方式中央已有明确规定,市财政根据市级财力许可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实际情况,逐年提高保障水平,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保障水平已与现有参公管理单位相差无几。由于我市目前仍属吃饭型财政,财力薄弱,财政保障能力有限,对公用一类事业单位的经费保障短期内还难以达到全部需求。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财力的增强,财政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保障水平会逐年提高,以保障其事业发展需要。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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