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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对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6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9-08-19 00:00
  •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 编辑:admin
  • 审核:杨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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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成波代表:
  您(或你们)提出的关于“关于将社区干部工资和社会保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社区已经成为城市社会建设和管理的基础环节,承担的社会管理事务越来越多;社区也已成为城市各种社会矛盾的交汇点,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社区干部是社区建设的组织者、实践者、推动者,加强社区干部队伍建设、保障社区干部工资待遇,对于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和群众基础,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加快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社区建设运行问题,在财力十分困难、大力压缩市级项目经费的情况下,2018年进一步加大了的对县市区专项转移支付力度,仅公共预算安排对下专项就达7520万元,占市级税收财力的比例近10%。其中,用于基层党组织服务群众1000万元、网格化管理589万元、村主职干部补助409万元、社区工作经费116万元。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鄂发〔201126号)规定: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社区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的报酬,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统筹解决,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规定,社区干部工资和社会保险的支出责任在区、县政府,市级政府只能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给予适当补助。下一步,市财政将加大对区、县政府督促力度,促使区、县政府在财力允许范围内尽量提高对社区干部的经费保障水平。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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