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嵘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将城市公交驾驶员列为特殊工种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职工退休政策由国务院制定。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可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这里“工人” 是指由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办理了招录手续的人员。近几年省人社厅多次强调,在职工退休审批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人社部正在研究职工延迟退休年龄方案,要求各地从进一步规范提前退休条件入手,做好退休审批工作。同时部署今年全国统一进行退休审批检查,对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要进行整改。并且《省人社厅关于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过程中职工信息认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6﹞407号)第一条第三款重申,“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经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办理过正式招收( 录用)手续;2、在国有、集体企业从事国家规定名录内的特殊工种(不跨行业比照);3、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累计达到规定年限;4、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鉴于上述规定和要求,我局研究认为:职工提前退休应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在人社政策许可范围内最大限度支持公交事业发展。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心,敬请继续关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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