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问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解决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8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8号),将在任村主职干部纳入养老保险范围。2011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1﹞90号),确定对全省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并轨。随着国有农垦企业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并轨,退休待遇进一步拉大。各级人社部门已经高度关注,多次向省人社部门反映,同时提醒组织部门向上级反映。建议省出台政策:1、对60岁以上已领取待遇人员,通过提高任职补贴办法解决;2、未领取待遇人员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3、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财政给予的每人每年2000元的任职缴费补贴可用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省人社厅高度重视,委托华中农业大学组织课题组专题调研。待调研报告出炉后,将适时调整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险政策。
最后,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敬请继续关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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