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运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二类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4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肃纪律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办发电﹝2014﹞26号)文件下发后,各地都对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性补贴进行了规范,我市也以两办的名义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统一全市机关事业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性补贴项目标准的通知》的文件(随办发电﹝2014﹞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件)。
12号文印发之后,为严肃发放纪律,切实规范各种津贴补贴项目,本着阳光、透明、公开、公正的原则,也为了便于财政预算和纪检部门审查,市政府领导要求,按照文件中规定的补贴项目和标准,由人社部门全部纳入审批。并且,12号文中第一条“在职人员补贴项目标准”第(一)款中“改革性补贴项目”包含通讯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四项。第四条“有关要求”第(一)款中明确指出“改革性补贴按月随工资发放”。在这种背景下,住房公积金作为当时规范后的四项改革性补贴中的一项,在市政府的要求下,人社部门才予以审批。
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目前,行政机关、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都是按照政府要求的统一口径审批。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人社部门已审批,至于贵单位以及其他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绩效上浮部分涉及的公积金缴存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缴纳。
住房公积金涉及机关事业单位每名工作人员切身利益,从长远看、从理顺工作关系角度出发,我局曾多次向上级汇报、并与相关部门沟通,建议不再审批公积金,但一直未有明确答复。机构改革后,机关、参公单位及事业单位副处以上人员工资(包含住房公积金)由组织部审批,事业单位副处以下工作人员以及机关工勤人员工资(包含住房公积金)金由我局审批,公积金审批到缴存涉及组织部、财政局、住房公积金中心、人社局等多部门,动一发而牵全身。共同理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问题,应当统一一致。下一步,我局将继续积极向市政府汇报,与有关部门沟通,建议人社部门不再审批住房公积金。(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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