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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明年1月1日起行使地方立法权
  • 发布日期:2015-08-10 10:30
  • 信息来源:随州日报
  • 编辑:苏杰
  • 审核: 李发兵

    近日获悉,据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决定,我市等12个市州获得地方立法权,可从2016年1月1日起,就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进行立法。
    赋予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立法权,是适应我国立法新形势的需要,有利于推动人大常委会工作与时俱进,充分调动地方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发挥立法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重要作用。据今年3月新修订施行的《立法法》,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确定。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诸多矛盾日益显现,迫切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调整和规范。
    此前,我省目前设区的市中,仅武汉市享有地方立法权,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据悉,目前市人大常委会已外派相关人员学习,为更好地行使地方立法权打好人才队伍的基础。下一步,我市将建立和完善科学、民主、依法立法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加强立法机构建设,着力提高立法能力和水平,让地方立法更好地服务“圣地车都”、“神韵随州”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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