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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市属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暂行)
  • 发布日期:2017-06-09
  • 信息来源:市国资委
  • 编辑:随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审核: 系统管理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属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规范其行为,根据省委、政府办公厅《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意见》(鄂办发〔2014〕49号)及有关规定,参照省国资委和外地国资委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出资企业负责人是指市政府授权或明文规定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及班子副职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因公临时出国(境)、国内差旅、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  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俭朴节约、规范管理,满足工作需要、降低开支的原则。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纳入企业年度预算,实行总额控制,企业年终将预算执行情况报市国资委。
  第六条  各集团(母公司)要对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制定明确标准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  履职待遇
  第七条  严格控制购买公务用车,确因工作需要购买或更新公务用车的,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更新条件为: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行驶里程达20万公里以上,或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车辆。达到更新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条件但性能正常的应继续使用,未达到更新条件的不得提前更新。
  第九条  企业原则上不得为企业负责人配备专车。Ⅰ类平台企业原则上按2—3台、Ⅱ类平台企业按1—2台、其它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按1台配备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1.8升(含)以内,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在18万元以内。新购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配备标准,优先选用国产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和豪华内饰。企业采取统一调度等方式保障企业负责人在企业所在城市参加业务活动的,视同为其配备公务用车。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子企业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车辆。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进行车改,车改补贴可参照市直机关公务员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在公务交通保障区域范围以外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参照市直机关公务员标准执行。企业应采取统一调度等方式保障企业负责人在本市参加应急公务及业务活动的用车。
  第十三条  市场化选聘的企业负责人,薪酬体系中已包含公务交通补贴的,不再配备公务用车,不得报销公务用车费用或发放交通补贴。
  第十四条  在企业发生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金、经营性亏损或增加亏损、停产歇业期间,原则上不得新购公务用车。
  第十五条  企业应制定车辆管理使用制度,加强公务车辆管理,严禁公车私用和私车公养。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只能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的,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审核程序。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为:Ⅰ、Ⅱ类平台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超过30平方米;Ⅰ、Ⅱ类平台企业副职及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超过25平方米;其他企业副职不超过20平方米。
  第十七条  严禁企业超标准对办公楼进行豪华装饰,严禁配置高档家具及办公设施。办公用房装修标准参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标准执行。负责人不得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的教育培训,要制定制度和计划,要围绕提高其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进行。培训费用标准按照《随州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随财发〔2014〕19号)执行。除因工作需要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外,不得安排企业负责人参加不急需的境外培训,不得报销自行安排和民间组织的学习、考察、培训费用。严禁报销个人参加学历、取得学位等教育和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三章  业务支出
  第十九条  业务招待是指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合理需要,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企业经营发展的人员所发生的由企业承担的费用、支出,包括外事接待、商务招待和公务招待。业务招待其对象原则上应有据可查。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进行外事接待时要务实节俭,宴请严格按照《湖北省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4〕4号)执行。赠送纪念品应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目的,价值在500元以内。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进行商务招待时要坚决杜绝奢侈浪费和讲排场。在市内招待费用标准(含酒水饮料,下同)应控制在每次人均200元以内,有域外重要客人商务招待的费用标准可提高至每次人均300元以内。市出资企业之间进行商务活动时,同城的企业与部门之间不得互赠纪念品和相互请吃招待。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进行公务招待时,原则上应在本企业内部或定点接待机构进行,从严控制陪同人数。接待标准按照《关于明确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内部掌握标准的通知》(随财发〔2015〕45号)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安排接待对象到高档餐饮、私人会所等场所消费,不提供香烟、不上高档酒、不赠送纪念品、不举办娱乐活动。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建立严格的负责人业务招待审批制度,规定业务招待的申请、审批、报销等流程。业务招待费用报销,要经过内部审核流程并提供发票及费用明细清单,如实反映招待情况,杜绝违规开支。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进行虚列和隐匿。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出国(境)考察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和管理制度。因公需要出国(境)的,Ⅰ、Ⅱ类平台企业需报市委、其它企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程序报批。要严格控制考察天数和人数,不得安排与企业业务无关人员随行,不得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的时间。不得用公款安排无明确目的、无实质内容的出国(境)培训、考察活动,不得参加各类旅行社组织的出国(境)活动。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因公出国(境)管理的实施细则》(随办发〔2013〕14号)。乘坐交通工具、住宿、伙食费及公杂费等不能突破标准,严禁变相用公款组织参加出国(境)旅游。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要严格遵守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经费预算、开支、核算等制度规定。不得铺张浪费,不得报销与业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得接受超标准的接待和参加纯娱乐消费,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国内公务差旅活动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等级和住宿、就餐等费用标准参照《随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随财发〔2014〕20号)执行,要从严控制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目的及非业务性的差旅活动,严禁迎来送往和以业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确因特殊情况,商务差旅需临时乘坐高等级交通工具或适当提高住宿标准的,须报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签字。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出差目的地有本市或本企业宾馆、招待所、定点饭店或内部接待场所的,应优先在上述场所安排食宿。若差旅费超标、超支的由个人自理,并且不得报销与差旅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按照所任职务和承担的工作职责,实行限额补助并列入企业预算。企业负责人每月报销标准不超过400元,具体由企业按企业规模和负责人分管工作制定报销标准。
  第三十条  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为企业负责人另外发放通信补贴,不得用公款为个人安装住宅电话和购买移动通信设备,企业负责人不得占用本单位其它或下属单位的通信工具。
  第三十一条  市场化选聘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体系中已包含通信补贴的,不再为其报销费用或发放通信补贴。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三十二条  严禁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设置定额消费。不得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办理理疗保健、运动健身、会所和俱乐部会员、高尔夫球等各种消费卡。
  第三十三条  严禁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以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培训、购置住宅、房屋装修和物业管理等各种费用,禁止用公款为其支付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行为所产生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  严禁企业负责人向子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个人费用支出,也不得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业务消费。
  第三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六条  企业要依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实施细则,指导子(分)企业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此项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总会计师负分管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企业要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合理编制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费用年度预算,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将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费用的年度预算报市国资委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将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民主评议。
  第四十条  市国资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检查,将其纳入企业党建、监事会监督检查和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范围,并建立信访举报制度,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群众的信访举报进行认真核查。
  第四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视情节轻重,由市国资委报请市政府批准,相应扣减其10%至30%当年绩效薪金。情节严重或违纪违法的,将向市纪检、监察机关及司法机关提供相关违纪违法线索。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本办法中公务用车、办公用房等管理内容,若与今后有关部门出台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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