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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市属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日期:2017-06-09
  • 信息来源:市国资委
  • 编辑:admin
  • 审核: 系统管理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建立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随办发〔2016〕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市政府授权或明文规定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专职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
  第三条  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目标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其个人薪酬挂钩。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的原则:
  (一)绩效优先。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融资及投资、企业年度效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为业绩考核的重点。
  (二)科学分类。根据企业所处行业、资产规模和主营业务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设定考核指标。
  (三)责权利相统一。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四)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全面落实从严治党总要求,企业党建与改革发展深度融合、同频共振,使党建工作成为企业改革发展的“红色引擎”。
  第二章 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  经营业绩考核内容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改革重组、资产优化配置、产权规范处置、资产安全运行、经济效益等)、政府指令性目标任务(投融资、重大项目建设、经营管理水平)、企业党建(领导班子、党风廉政、人才队伍和基层组织建设等)三个方面和其他工作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分别确定。
  第六条  经营业绩考核分年度和任期目标考核。年度业绩以公历年作为考核期,任期目标以三年为一个考核期,以市国资委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的年度、任期目标责任书方式确立。
  责任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考核内容及主要经济指标值;
  (二)考核与奖惩;
  (三)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四)其它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七条  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按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企业分类考核。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一)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
  1、企业投融资额(营业收入):指企业根据发展需要而通过各种渠道一年内获得的资金(营业收入)。投资是指企业按政府规定在市内一年内的实际完成投资总额,投资完成率是指当年投资项目计划完成的比例。
  2、年度利润总额: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年度利润计算可加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的以前年度潜亏,扣除通过变卖企业资产等取得的收益。
  3、净资产收益率:指企业当年的利润总额与上年末净资产总额的比率。净资产中不含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股东损益。对净资产为负值的企业,按总资产收益率考核。
  4、资产保值增值率: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
  5、任期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指企业任期三年营业收入的平均增长情况。
  6、竞争类企业增加考核应收账款回收率。
  (二)经营业绩考核分类指标:按《中共随州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企业领导人员分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随办发〔2014〕13号)对市属企业的分类,负责人由市委管理的平台Ⅰ、Ⅱ类和文化类企业,由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对本企业提出的目标,结合企业主管部门要求制定;竞争类及其它企业的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结合企业主管部门意见制定。
  第八条  对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以及处于改制重组、亏损停业等特殊企业的考核,可考虑政策性业务、改制重组工作的完成情况,实行适合企业实际的个性化考核方案。具体指标由市国资委结合主管部门意见确定,特殊情况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签订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送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计划。在每年12月底以前,企业结合自身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目标计划;任期经营业绩目标计划要按企业三年发展规划及经营现状在任期初始拟定。将经营业绩目标计划和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和主管部门。
  (二)审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市国资委根据经济运行态势及企业运营状况,在与企业主管部门商定后,对企业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目标计划进行审定(核),其中主要负责人由市委管理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国资委审定(核)时,企业负责人可到会接受质询。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审核审定企业年度考核目标计划必须达到“两个不低于”,即不低于前三年实际完成的平均值,不低于上年的实际完成值。企业年度利润总额计划低于上年实际完成额的,最终考核结果不得进入最高级别(处于行业周期性下降阶段但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相比仍处于领先水平的除外)。审定任期目标计划必须超过前一任期考核目标总值和三年实际完成的平均数的100%。
  (三)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
  第十条  市国资委在每年7月15日前对当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企业也应将半年经营业绩执行情况及说明报市国资委和主管部门。对半年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市国资委将向企业负责人提出预警并进行督导。任期目标执行实行年度跟踪和届中考核。
  第十一条  建立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质量事故及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重大贷款担保、资产重组等事项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应当立即向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市国资委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期间,企业因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资产重组、并购及上市等情况影响责任书执行,需变更、解除或终止的由企业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应报市国资委。
  第十三条  经营业绩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年度、任期业绩考核分别在年度结束和任期届满后进行,在下年3月底以前,企业负责人将上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完成情况及总结分析报告分别报市国资委及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存在对外担保、未决诉讼及其它可能影响经营业绩结果的重大事项的,应附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意见书,明确法律责任。
  (二)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经审核的财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市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员考核结果和奖惩意见抄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章 考核指标权重与兑现、奖惩
  第十四条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评价指标及权重(见下表):
  企业分类考核指标及权重表

  Ⅰ、Ⅱ类平台企业

  竞争类企业

  考核指标

  分值

  考核指标

  分值

  融资额

  40

  年度营业收入

  25

  投资完成率

  20

  应收账款回收率

  10

  净资产收益率

  10

  净资产收益率

  10

  资产保值增值率

  10

  资产保值增值率

  20

  年度利润总额

  10

  年度利润总额

  25

  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它工作

  10

  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它工作

  10

  合 计

  100

  100

  注:市国资委可根据企业所处行业、资产经营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细化或调整考核指标。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市国资委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财务数据,结合企业年度、任期经营业绩分析报告,对企业年度、任期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薪酬兑现的初审意见。
  第十六条  企业对市国资委审定(核)的兑现薪酬的初审意见提出异议的,经市国资委调查核实可予更正。市国资委的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国资委下达企业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按月发放,绩效年薪和三年任期激励收入根据年度和任期届满业绩考核结果在下年度5月底前兑现。
  第十八条  企业年终绩效考核得分低于70分的取消企业负责人当年绩效年薪,70分以上的按得分比例兑现。三年任期激励收入合并考核,根据得分按一定比例兑现。
  第十九条  对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薪酬;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或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免职;触犯刑律的,依法向司法机关提供违法线索。
  第二十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严重不实的,除扣减有关责任人当期绩效薪酬外,对考核结果予以改正。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责任、收益与风险一致;薪酬与经营业绩挂钩,业绩升降与薪酬升降一致。
  (二)坚持薪酬与职工工资水平相协调,与社会及公务员工资总收入相匹配,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倡导敬业奉献精神,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三)坚持效率与公平统一,维护出资人、企业经营者、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实施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市国资委签订了企业年度、任期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
  (二)企业具有一定规模,且内部制定了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任务目标明确,管理规范;
  (三)按照国家政策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无严重亏损、依法纳税;
  (四)企业管理规范,财务审计和风险防控制度、机制健全,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个部分组成。
  (一)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按月平均兑现,每年核定一次。
  (二)绩效年薪是指与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础,设置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和年度绩效薪酬调节系数。绩效年薪最高不超过负责人基本年薪的3倍。其中,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2,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具体考核等次和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最高不超过1.5,依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及总资产、总收入(投资)、利润等因素确定,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后据实兑现(也可将50%的绩效年薪分月进行预付,年度考核后据实结算)。
  (三)任期激励收入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总水平的30%内确定,在任期目标考核后据实兑现。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系数按《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加强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随办发〔2014〕13号)对企业的分类,将平台Ⅰ类企业正职的薪酬系数设为1,平台Ⅱ类和文化类企业的正职薪酬系数为0.8,竞争类及其它企业的正职薪酬系数为0.4—0.6。
  第二十五条  企业副职薪酬系数为正职的0.6~0.9,由企业根据岗位责任和业绩,制定考核办法,经过严格考核确定,合理拉开差距。
  第二十六条  运行规范的股份公司,对经营负责人实施股权激励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超过12%,月缴费基数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国家规定标准缴费。企业不得超标准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不得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个人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为税前收入,并计入企业工资总额之中。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在子公司兼职的不另领取薪酬和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一切费用。
  第三十条  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或退休的,按任职时段核算薪酬;企业负责人调离或退休后,企业不得再为其发放考核薪酬;企业负责人调离企业后应当月按组织规定的时间转移工资关系,若调离原岗位后经组织明确工资关系仍需留在原企业的,企业只为其发放基薪。
  第三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实行年度薪酬制后,除落实市委、市政府同意批准的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费用外,不再享受企业内部以各种名义发放的奖金、津贴、补贴、过节费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第三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及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年度经营性损益同比由盈转亏或年度经营性损益增亏的,企业负责人只能领取不超过50%的基本年薪,其标准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三十四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职业经理人,其薪酬可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签订合同予以确定。但必须建立严格的考核和评价标准。
  第三十五条  对改制重组服从组织调配到困难企业任职并经组织考核称职(合格)的企业负责人,因企业改制等原因交流轮岗的企业负责人,年度利润计划低于100万元和亏损的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标准由市国资委会同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第三十六条  市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市国资委将市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和专项检查结果抄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导致履行企业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严重不力、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严重违纪违法,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依纪依法追究外,市国资委视情扣减绩效薪酬。
  第三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收入的原始资料应归档保存15年,同时报市国资委备存。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因清产核资、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市国资委可根据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四十条  对未按规定上交上年度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暂缓兑现该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待其足额上交后予以兑现。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必要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对市属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并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开展对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责任制的实施。
  第四十二条  市国资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其它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属平台Ⅰ、Ⅱ类和文化类企业的子、分公司,县(市、区)同等经营规模的国有出资企业的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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