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二级局,中心,各科、室: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为做好2014年全市药品化妆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充分发挥抽验 在发现药品质量问题及风险防控中的作用,按照抽检分离、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我市药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实际,市局组织制定了 《2014年全市药品化妆品质量监督抽验计划》(以下简称:抽验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局按照省局药品抽验计划,确保我市药品市场秩序良好的要求,结合历年全市药品质量监督抽验计划安排,以各地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2013年 生产的药品品种和批次以及各地监管机构数及辖区内的涉药单位数量为依据,确定2014年全市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的基本控制数(见附件1)。
二、市抽验计划分为省级下达计划、市级下达计划。省级下达计划项目经费由省局纳入省级财政补助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经费包括药品化妆品抽样、药品 化妆品检验等费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市级下达计划项目经费,分别由各级地方政府(县、市、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原则上不得少于省级补助地方抽验 经费的50%。
三、各单位、科室要按照本计划要求,组织从生产、经营和使用各环节进行抽样,要兼顾不同企业、不同批次药品,避免过度集中抽样和重复抽样,保证 抽取的样品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坚持“监检结合”的原则,抽样工作与现场监督检查结合开展,注重对抽样现场的监督检查。对现场检查和抽样中发现的违法违规 行为,要依法及时查处;对抽验发现的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药品要依法进行立案查处,查处率应达到100%,当年结案率应达到90%以上。
四、各单位要按照抽验计划的要求,加强对抽验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督查,进一步强化药品化妆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落实药品化妆品质量监督抽验 工作责任。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市食药检测中心)应强化抽验过程管理,确保抽样、检验、质量分析工作的顺利开展。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强化 对重点环节、重点单位、重点产品的监督抽验,提高抽验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抽验工作在药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完成省级下达的各 项药品抽验工作任务。
五、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进行抽样,规范填写“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和“药品封签”, 将所抽样品签封后及时送往市食药检测中心。各单位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无药品批准文号或有《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列举18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提 取适量物品为查处物证,不需对该药品进行抽样检验。对国家、省药品质量公告中已公布的假冒药品必须立即查处,不再重复抽样。
六、市食药检测中心要严格按照法定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对样品进行检验,并及时上报检验结果;认真做好抽验品种的探索性研究和质量分析工作。对探索性研究检验中建立的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要及时按规定上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七、市食药检测中心在执行市药品抽验计划中,涉及《国家基本药物抽验信息系统》的品种应即时登录“系统”将抽验工作数据及时上传,并作为药品抽 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在对基本药物进行抽样的过程中,应加强信息沟通,做好抽样信息登记,以避免同品名、同批号、同厂家的现象出现,在抽样过程中 遇到问题及时与市食药检测中心业技室取得联系,联系电话0722-3223796。
八、市食药检测中心应重视发挥药品快检技术在基本药物和日常监督抽验工作中的作用。在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的抽验工作中充分利用快检技术,排查涉嫌存在问题的产品,有针对性地开展抽验,降低监管成本,提高抽验效能
九、市局将加强对各单位抽验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办和考核,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考核以各地抽验计划的完成批数、监督抽验中发现问题批数的比例以及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力度等情况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