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辅助浏览
轻松阅读
读屏
视图
放大
缩小
配色
白底黑字蓝链接
蓝底黄字白链接
黄底黑字蓝链接
黑底黄字白链接
页面原始配色
大鼠标
辅助线
显示屏
声音
指读
连读
减速
加速
音量
增加音量
减小音量
后退
前进
全屏
全屏
刷新
退出
帮助
换肤
在火葬区生产和销售棺材的有什么处罚规定?
  • 发布时间:2024-01-24 14:56
  • 信息来源:随州市政府网站编辑部
  • 编辑:管理员
  • 审核:李发兵
打印

《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火葬区生产和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市全域为火葬区,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