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高新区企业科技创新积分暨火炬统计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时间:2022-05-25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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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黄振忠
  • 审核:涂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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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激发企业创新动能,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结合随州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科技创新积分暨火炬统计管理,是指对企业实行科技创新活动年度积分管理,采用指标量化的办法对企业科技创新活动进行评估积分。
  第三条积分管理考核评价指标分值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随州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适时调整指标和分值,增强考核评价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成立随州高新区管委会企业科技创新积分暨火炬统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党群工作局、纪检监察工委、经济发展局、应急管理局、社会事务局、科技创新局(统计局)、政法办、财政金融局、建设局、司法分局、市场监管分局、环保分局、城管执法分局、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创新局(统计局)。
  区企业科技创新积分暨火炬统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企业科技创新积分暨火炬统计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企业科技创新积分培训、统计、排名、公示等工作。
  第三章 审核评分
  第五条企业科技创新积分暨火炬统计类别分为科技创新投入、科技创新产出、经营成长、扣分项目,主要反映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合规经营等状况,具体积分项目按照《随州高新区企业科技创新积分暨火炬统计管理指标体系与计分方法》执行。
  第六条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采取集中受理、审核,一次性积分排名。科技创新积分年度计分周期起始时间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七条企业自主向随州高新区企业科技创新积分暨火炬统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科技创新积分申请,对照《随州高新区企业科技创新积分暨火炬统计管理指标体系与计分方法》提交自查材料,区企业科技创新积分暨火炬统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专业机构对企业科技创新积分进行初审;区企业科技创新积分暨火炬统计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对对应的企业科技积分进行复审。初审、复审结束后,区企业科技创新积分暨火炬统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6月30日前对上一周期积分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八条企业科技创新积分暨火炬统计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下列政策:
  1、按照“奖优罚劣”原则,确定随州高新区(核心区)火炬纳统企业排名前5名的企业为“科技创新示范企业”,排名6-15名的企业为“科技创新优秀企业”,排名16-30名的企业为“科技创新先进企业”,由管委会统一发放荣誉牌匾,并按照100元/分的标准向企业兑付奖补资金。其他排位在30名以后但积分高于平均分60%的企业,按照100元/分的标准向企业兑付奖补资金;低于平均分60%的企业不给予奖励。
  2、为全力推动随州高新区(一区四园)火炬统计排名争先晋位,设立火炬统计专项经费,对火炬纳统企业的统计员,给予每人每年300元的资金补贴;对积极配合火炬统计工作且数据质量高的企业统计员(30人),颁发“火炬统计优秀工作者”荣誉证书,另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资金奖励;对不配合火炬统计工作的企业统计员不给予资金补贴。对企业年度中多次更换统计员的,原则上不给予资金补贴。
  3、项目扶持:随州高新区(核心区)积分排名前列的企业,在市级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给予优先推荐。
  第九条企业科技创新积分暨火炬统计经过两期试行期后,随州高新区管委会积极创造条件,为企业在信用评级、银行授信额度、科技信贷等金融场景的应用提供支持。
  第十条企业科技创新积分暨火炬统计奖补资金列入区财政预算,按照公示名单由财政金融局兑付完成。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企业发生违反环保政策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其他违法违规、严重失信行为的,当年度积分清零,取消兑现本办法中的所有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企业对执行积分管理相关规定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实名向企业科技创新积分暨火炬统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要求进行核实。如发现相关廉政问题,可以向区纪检监察工委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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