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陈家寨生态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316531473E
法定代表人:陈乐天
住所:随州市曾都区洛阳镇铁塔寺村桃园河水库
随州市陈家寨生态园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曾都区分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8月5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在日常环境监察中,发现你公司在随州市曾都区洛阳镇桃园河水库建设的游客渡运码头项目,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情况下,于2019年5月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8月5日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8月5日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8月5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有关照片、你公司提供的《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复印件和费用清单复印件、我局2019年8月15日的《调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㈠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针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对你公司送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2019年8月16日,我局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2019年8月19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了落款日期为2019年8月18日的《随州市陈家寨生态园关于桃园河渡运码头未批先建陈述意见》,你公司明确表示不提出听证申请,但要求我局对你公司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处罚。
针对你公司提出的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处罚的理由,我局经审查,认为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不符合免予行政处罚条件。至于从轻处罚,我局在给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时,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有关规定,在罚款额度上已作从轻处理。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8月7日的随环曾违改字〔2019〕2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环境保护文书送达回证》、2019年8月15日的随环罚曾监(听)告〔2019〕17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环境保护文书送达回证》、你公司2019年8月18日的《随州市陈家寨生态园关于桃园河渡运码头未批先建陈述意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19〕014号)之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公司在随州市曾都区洛阳镇桃园河水库建设的游客渡运码头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处该项目总投资额856289.79元的百分之二的罚款,即处壹万柒仟壹佰贰拾伍园捌角(¥:17125.8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款项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开户行:农商行随州营业部
户 名:随州市财政局国库科
帐 号:82010000000433677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打印《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中心金融窗口缴纳罚款,再持中心金融窗口加盖公章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到环保窗口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受我局委托,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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