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7261017919
法定代表人:刘锦元
住所:随州市两水大道大力路特1号
湖北大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曾都区分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7月18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你公司在随州市两水大道大力路特1号从事的专用汽车及零部件生产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喷涂作业时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产生废气直接外排。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7月18日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7月18日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7月18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有关照片打印件、2019年7月17日的《调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9月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9月4日的随环罚曾监(听)告〔2019〕20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环境保护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㈠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19〕014号)之规定,我局决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喷涂作业时必须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拒不改正的,我局将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2.对你公司喷涂作业时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处柒万伍仟贰佰圆(¥:75200元)的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㈠关于责令改正环境违法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喷涂作业时必须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拒不改正的,我局将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㈡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款项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开户行:农商行随州营业部
户 名:随州市财政局国库科
帐 号:82010000000433677
你公司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打印《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中心金融窗口缴纳罚款,再持中心金融窗口加盖公章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到环保窗口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受我局委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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