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鑫旺粉体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303MA4BRE827Y
经营者:孔凯(42900119******6811)
经营场所:曾都区万店镇泉水寺村十三组
随州市曾都区鑫旺粉体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曾都区分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7月3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在日常环境监察工作中,发现你厂在曾都区万店镇泉水寺村十三组从事的粉体加工项目没有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18年5月擅自建成。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7月3日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7月3日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7月4日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7月3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有关照片打印件、你厂提供的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和情况说明、2019年8月15日的《调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㈡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8月16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你厂未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8月15日的随环罚曾监(听)告〔2019〕16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环境保护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
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
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19〕014号)之规定,我局决定:
㈠责令你厂在曾都区万店镇泉水寺村十三组从事的粉体加工项目立即停止生产,并依法履行该建设项目的环保相关手续。该项目的环保相关手续未经我局审批同意见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㈡对你厂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成的行为,处该项目总投资额137万元的百分之一罚款,即处壹万叁仟柒佰圆(¥:13700元)的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㈠关于责令改正环境违法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厂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在曾都区万店镇泉水寺村十三组从事的粉体加工项目的生产,依法履行该项目的环保相关手续。该项目的环保相关手续未经我局审批同意见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㈡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款项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开户行:农商行随州营业部
户 名:随州市财政局国库科
帐 号:82010000000433677
你厂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打印《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中心金融窗口缴纳罚款,再持中心金融窗口加盖公章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到环保窗口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受我局委托,对你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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