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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随环罚字[2019]19号)
  • 发布时间:2019-11-01 10:39
  •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 编辑:admin
  • 审核:黄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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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法:

  公民身份号码:34212319******6514

  性别:男     民族:汉

  住址:安徽省太和县三堂镇小刘营村委会李竹园237号

   

  李成法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曾都区分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8月20日,李成法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收集的废机油通过一辆车牌为“鄂AQS761”的白色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转运至随州市曾都区两水大道附近时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8月20日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8月21日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8月20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有关照片打印件、随环查扣字〔2019〕2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2019年8月21日现场扣押时拍摄的有关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和第二款“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8月22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8月22日的随环罚曾监(听)告〔2019〕19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环境保护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你私自收集的废机油予以没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贮存。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责令改正环境违法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前,不得从事废机油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活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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