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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随环罚字〔2019〕11号)
  • 发布时间:2019-07-21 17:26
  •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 编辑: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 审核:李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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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洋:

  公民身份号码:42xxxxxxxxxxxx2310

  性别:男        民族:汉    

  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现随县)厉山镇星亮村五组

   

  刘海洋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曾都分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3月20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在日常环境监察中,发现你在随州市曾都区万店镇红石岗村二组从事的养鸭项目,在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情况下,于2018年8月擅自建成并投入经营(养鸭)。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3月20日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4月9日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3月20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有关照片打印件、2019年4月23日的《调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㈢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4月26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4月26日送达的随环曾罚监(听)告〔2019〕2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环境保护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鄂环发〔2010〕25号)之规定,我局决定:

  ㈠责令你立即停止在随州市曾都区万店镇红石岗村二组从事养鸭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备案养鸭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㈡对你在曾都区万店镇红石岗村二组从事的养鸭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为,处叁仟元(¥:3000元)的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㈠关于责令改正环境违法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在随州市曾都区万店镇红石岗村二组从事养鸭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在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官网-“网上办事”-“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登记表备案系统”中依法备案该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㈡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款项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开户行:农商行随州营业部

  户  名:随州市财政局国库科

  帐  号:82010000000433677

  你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打印《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中心金融窗口缴纳罚款,再持中心金融窗口加盖公章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到环保窗口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曾都环保分局对你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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