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辅助浏览
轻松阅读
读屏
视图
放大
缩小
配色
白底黑字蓝链接
蓝底黄字白链接
黄底黑字蓝链接
黑底黄字白链接
页面原始配色
大鼠标
辅助线
显示屏
声音
指读
连读
减速
加速
音量
增加音量
减小音量
后退
前进
全屏
全屏
刷新
退出
帮助
换肤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随环罚字〔2019〕10号)
  • 发布时间:2019-07-21 17:23
  •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 编辑: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 审核:李发兵
打印

随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1300420588138F

  住所:随州市汉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毛随兵

   

  随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曾都分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5月3日20时55分,我局环境监察人员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有人在城南新区中环路附近倾倒废液,环境监察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处理。经现场调查核实:你局工作人员李奇驾驶一辆水罐车(车门标注为随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77)将城南垃圾处理场未经处理的废液(渗滤液)运至城南新区中环路(距编钟大道东300米处),并通过软管将废液(渗滤液)排放至该路旁的排污管网,环境监察人员对其排放至排污管网内的废液(渗滤液)进行了现场取样,经随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分析显示,废液(渗滤液)中氨氮、化学需氧量和总磷的浓度分别为2334mg/L、9900mg/L和23.6mg/L,超过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规定的氨氨浓度为25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00mg/L、总磷浓度为3mg/L的排放质量浓度限值。此行为属于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5月3日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调查询问笔录》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5月4日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调查询问笔录》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5月6日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5月15日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调查核实时拍摄的有关照片、随环查扣字〔2019〕1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湖北省随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随环监(JD)字第2019063号)、你局2019年5月13日的《公函》和2019年5月15日的《承诺书》等证据为凭。 

  你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5月17日告知你局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局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有权要求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局未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5月17日送达的随环罚曾监(听)告〔2019〕7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环境保护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之规定,我局决定:

  ㈠责令你局立即停止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㈡对你局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贰拾万元(¥:200000元)的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㈠关于责令改正环境违法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局应立即停止将渗滤液利用槽车、储水车、水罐车、洒水车等运输工具或容器转移出场、非法倾倒的违法行为。

  ㈡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局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款项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开户行:农商行随州营业部

  户  名:随州市财政局国库科

  帐  号:82010000000433677

  你局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打印《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中心金融窗口办理缴纳罚款,再持中心金融窗口加盖公章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到环保窗口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曾都环保分局对你局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