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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随环罚字〔2019〕9号)
  • 发布时间:2019-07-21 17:21
  •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 编辑: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 审核:李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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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德州:

  公民身份号码:42xxxxxxxxxxxx8694

  性别:男        民族:汉    

  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何店镇响堂街居委会六组41号

   

  解德州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曾都分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3月14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在日常环境监察中,发现你在曾都区南郊办事处和平村三组从事的废旧塑料收购加工项目,在既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又未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制度的情况下,于2019年2月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3月14日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3月14日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3月14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有关照片打印件、2019年4月24日的《调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㈠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4月26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4月26日送达的随环曾罚监(听)告〔2019〕3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环境保护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鄂环发〔2010〕25号)之规定,我局决定:

  ㈠责令你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立即停止其在曾都区南郊办事处和平村三组从事的废旧塑料收购加工,依法履行环保相关手续,完成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并向社会公告。

  ㈡对你在曾都区南郊办事处和平村三组从事的废旧塑料收购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处投资总额4万元的百分之一的罚款,即处肆佰元(¥:400元)的罚款。

  ㈢对你在曾都区南郊办事处和平村三组从事的废旧塑料收购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的行为,处贰拾万元(¥:200000元)的罚款。

  以上罚款合计贰拾万零肆佰元(¥:2004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㈠关于责令改正环境违法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履行你在曾都区南郊办事处和平村三组从事的废旧塑料收购加工项目的环保相关手续,完成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并向社会公告。

  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可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依法处理。

  ㈡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款项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开户行:农商行随州营业部

  户  名:随州市财政局国库科

  帐  号:82010000000433677

  你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处罚决定书,先到随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打印《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中心金融窗口缴纳罚款,再持中心金融窗口加盖公章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到环保窗口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曾都环保分局对你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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