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取消封顶线的倾斜支付政策。
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参保后待遇享受期内,经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医疗救助对象,按规定及时予以救助,实现梯次减负。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与救助。
医疗救助待遇水平: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慢特病费用(医保政策限额以内费用)、国谈药“双通道”用药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含起付线),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一类医疗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100%救助,年度救助限额4万元。
二类医疗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70%救助,年度救助限额4万元。
三类医疗救助对象:年度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1800元以上部分按60%救助,年度救助限额4万元。
四类医疗救助对象:年度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按50%救助,年度救助限额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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