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标准以上,封顶线以内,统筹基金按下列规定支付:
1、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分别为200元、500元、900元,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为1500元。
2、基金支付比例。甲类药品、项目的医疗费用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0%、80%、70%。乙类药品、项目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10%,再按甲类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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