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内(以下统称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封顶线以内,统筹基金按下列规定支付:
1、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4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6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800元,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为1200元。
2、基金支付比例。甲类药品、项目的医疗费用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5%、93%、91%。乙类药品、项目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10%,再按甲类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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