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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将于7月1日施行
  • 发布时间:2024-04-20 09:30
  • 信息来源:
  • 编辑:陈刚
  • 审核:陈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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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我市举办《随州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后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就《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形成过程、主要内容及特点等作具体介绍。
  随州市矿产资源丰富,其中非金属矿长石资源量全省第一,重晶石、普通萤石资源量全省第二,矿产业发展迅速,但也存在粗放管理、监管不足等问题。
  《条例》指出,矿山生态修复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系统修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边开采边修复的原则,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槽等进行封闭、回填,对破坏的山体、植被等进行修复,消除安全隐患,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对于“借生态修复之名非法采矿”,《条例》明确,在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过程中,因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新产生和原地遗留的土石料,无偿用于该矿山修复工程;土石料有剩余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其销售收益优先用于保障该矿山修复工程。
  《条例》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深入8个镇(街)15处主要矿区蹲点调研,召开多个层面的征求意见座谈会20余场,收集意见建议500余条,厘清条例所要解决的最急迫最突出问题。经综合考虑,《条例》生效日期为2024年7月1日。
  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始终高度重视生态文明立法,从“一口水”着眼保护饮用水水源,到“一棵树”入手推进古银杏树保护,此次聚焦随州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小切口”选题,从“一座山”发力担起筑牢鄂北生态屏障的重要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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