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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
  • 发布时间:2017-05-17 15:18
  • 信息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 编辑:杨文明
  • 审核:杨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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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湖北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大任务总体方案》及《湖北省降低企业成本专项行动方案》,进一步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激发市场活力,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一)全面实施“营改增”。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符合政策规定的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
  (二)阶段性下调企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从2016年5月1日起,将企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由2%下调至1.5%,降低征收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三)进一步降低涉企收费水平。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对2015年取消、暂停征收的49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对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实施普遍性降标,总体降幅30%左右。(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四)严格执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现有的增值税、所得税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小微企业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地方有一定税收减免权限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种,企业确有缴纳困难的,可以按照政策规定的权限申报批准减免。(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
  二、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五)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从2016年5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2%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5%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六)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力度。将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化解产能过剩企业作为稳岗补贴的重点对象,强化中小微企业补贴政策。对去产能过程中涉及的钢铁、煤炭等行业,符合稳岗补贴条件的,稳岗补贴支付比例可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执行,政策执行期限暂定两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七)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三、降低企业资源要素成本
  (八)降低企业用电价格。降低全省大工业用电价格2分/千瓦时以上,降低全省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4分/千瓦时。尽快研究出台支持互联网企业发展的电价政策。(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九)扩大电力用户直接交易范围和规模。支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协商确定电价,力争2016年电力直接交易规模超过300亿千瓦时。2017年继续扩大电力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范围,增加直接交易电量。(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十)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拓宽天然气供应渠道,推动天然气价格市场化,形成更加开放、更具活力、更有效率的运行机制。协调引导上游供气企业对大用户直供,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能源局)
  (十一)推进土地资源要素市场改革。对我省确定优先发展产业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改革完善工业用地供地政策,探索根据产业周期弹性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鼓励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工业用地,2016年在武汉、襄阳、宜昌、荆州试点,2017年全省试行。(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四、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十二)降低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从2016年6月1日起,将全省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总体降低10%左右。(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
  (十三)加大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推广应用力度。降低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维管费的征收标准,由车辆通行费清分后实际通行收入的3‰降至2.5‰。延续对ETC客车用户5%优惠政策,对使用通衢卡电子支付的货车用户给予10%优惠。加快ETC车道建设步伐,力争ETC覆盖率在98%以上,加强对单位集团客户、货车的电子支付推广应用,力争我省电子支付客户突破150万个,电子支付率达到25%以上。(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
  (十四)严格落实通行费减免政策。对整车合法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运输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车辆等,全面落实“绿色通道”等减免通行费政策。(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
  (十五)完善多式联运集疏运网络。加快建设一批物流园区、货物运输枢纽、集装箱多式联运中转设施,构建与铁路、机场和公路货运站能力匹配的公路集疏运网络系统。积极推进武汉市集装箱铁水联运和黄石新港集装箱公铁水联运等多式联运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充分发挥不同运输方式组合优势,加快襄阳、宜昌、荆州等地多式联运发展。(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十六)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扶持物流龙头企业发展壮大,支持华中甩挂运输联盟、华中大道快运联盟、华中小件快运联盟做实做强,推进成立长江公水甩挂运输联盟。优化货运组织方式,完善物流信息平台建设,提高货源车源匹配度,减少货车空载率。(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五、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七)降低社会融资成本。合理确定支农、支小再贷款等利率在实际支付利率上的加点幅度,金融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降低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运用再贴现资金支持“三农”及小微企业,贴现利率要低于同期涉农和小微企业贴现利率水平。充分运用自律机制及市场调控等措施,促进金融机构合理定价。(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
  (十八)拓宽实体经济融资渠道。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扩大直接融资,加大对已上市、已挂牌企业依托资本市场实施并购重组、再融资的支持力度。大力推广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和“纳税信用贷”业务。充分发挥各级担保、再担保机构的作用,引导信贷资金更多流向小微企业。(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政府金融办)
  (十九)规范金融机构收费行为。对各银行业机构执行国家收费政策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检查,严禁各种不合理收费和贷款附加条件,进一步减少涉企收费项目,调低收费标准。除结算费用等政府定价、指导价外,原则上不对小微企业收费,确实提供实质性服务需收费的按下限标准执行。(责任单位:湖北银监局、省物价局、省政府金融办)
  六、降低企业外贸成本
  (二十)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严格执行《中央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推动下调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责任单位:省物价局、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武汉海关)
  (二十一)提高检验检疫通关便利化水平。全面推行“三通”(通报、通检、通放)、“两直”(出口直放、进口直通)一体化业务改革,加快推进检验检疫全流程无纸化工作方式。扩大采信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结果的范围。(责任单位: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十二)优化出口退税办理,支持企业“走出去”。对出口企业实行分类差异化管理,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核手续,开展“互联网+便捷退税”创新试点,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简化企业在海外投资建厂自用产品的相关出境程序,切实降低企业的结汇、退税、报关等相关成本。(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国税局、武汉海关、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外汇管理局)
  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十三)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取消下放一批能够激发市场活力的审批事项。督促市(州)、县(市、区)按期编制公布权责清单。加快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探索推广行政审批二维码、条形码管理。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推广网上审批和网上办事,实现省级审批部门全覆盖。(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四)着力推动中介机构去行政化。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清单化管理,改由审批部门委托的中介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在全省食品药品监管、质监、交通、水利、教育、人防等行业开展第二轮“红顶中介”专项检查,推进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治理中介服务机构的垄断性、乱收费和与主管部门的利益链问题。对全省中介机构服务实行统一规范的平台管理。(责任单位:省编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二十五)有效降低企业纳税成本。推行国地税涉税事项省内通办,建立国税、地税“一窗式”办税服务等模式,大力推广网上办税,在纳税服务、征收管理、税务稽查、信息共享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降低企业成本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履职尽责,主动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降成本的决策部署。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出台本地区、本部门降低企业成本的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形成降低企业成本的合力,营造促进我省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对各地、各部门出台和落实降低企业成本的政策措施情况,省人民政府将适时开展督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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