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社会招商引资积极性,加快对外开放步伐,吸引国内外客商来随县投资兴业,促进随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投资者可以资金、设备、品牌、产权、专利等方式投资,在本县境内兴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也可以收购、承包、租赁企业。
第三条 投资者投资工业、创汇农业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每亩投资强度达100万元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商贸项目除外);以上类型企业新征土地增资扩能增加固定资产投入3000万元以上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外,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从投产之日起,第1至2年全额奖励该企业,第3至5年50%奖励该企业,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第五条 投资企业在行政审批环节的地方行政性收费一律免收。服务性收费均按收费标准下限的30%收取。
第六条 生产性投资企业,除执行国家现有的优惠政策外,另申请免征市政建设配套费、增容费、绿化费、墙改费、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免除一切费用。对连续3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情况良好的外商投资企业,免予年检。
第八条 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投资企业生产用地,由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最低地价出让土地并办理用地手续。投资在1000万元—3000万元人民币的,按总地价30%的配套资金用于与该企业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人民币的,按总地价40%的配套资金支持该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可一事一议。
第九条 凡投资者使用土地,土地出让期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使用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使用者可优先续用。
第十条 对企业办理土地、房产贷款抵押手续,国土、建设、发改等部门要提供优质快捷服务,最大限度放宽抵押手续有效期限,对评估费用实行减、缓、免。
第十一条 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和企业,县有关部门积极帮助申请国家、省政策和资金扶持。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向开发区聚集。各镇(场)引进的项目落户开发区的,实现的税收计入各镇(场)收入。对开发区的工业用水和生活用水实行分类计量收费。对重点工业企业、用电大户,根据企业需要,生产用电可按大工业电价执行。
第十三条 对确定的招商项目,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事先到县招商办登记,实行事前备案制度。对在引进投资中发挥关键作用的引资人,待项目投产并实现税收后可以申请奖励,由招商办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奖励申请审核认定,报县政府同意后兑现奖励。奖励标准:人民币投资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给予一次性奖励;外币投资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以进资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的6‰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外资企业以外币投资,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每投资1美元给予0.05元人民币奖励。由县招商办统一组织验资。
第十五条 单位引进的投资项目,按项目实现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由政府给予连续三年奖励作为单位行政经费。
第十六条 介绍无偿赠与的,按到帐资金或物品价值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由受益方支付。
第十七条 引资人与本县受益单位签有引资兑现奖励协议的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按协议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年固定资产投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或创汇农业项目,除按以上奖励外,再给予10至20万元的特殊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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