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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书遗失的,应当怎么办?
  • 发布时间:2024-06-13 15:24
  • 信息来源:湖北省司法厅
  • 编辑:罗皓月
  • 审核: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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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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