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和廉洁性审查意见以及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意见,将随政办发〔2020〕18号文件正文部分作出如下修订:
一是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被废止,将随政办发〔2020〕18号文件第1页第一段修改为:“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和全市经济发展状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予以重新发布(以下简称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是鉴于需要重新印发文件并明确有效期,将随政办发〔2020〕18号文件第2页第六条修改为:“本标准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随政办发〔2020〕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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