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辅助浏览
轻松阅读
读屏
视图
放大
缩小
配色
白底黑字蓝链接
蓝底黄字白链接
黄底黑字蓝链接
黑底黄字白链接
页面原始配色
大鼠标
辅助线
显示屏
声音
指读
连读
减速
加速
音量
增加音量
减小音量
后退
前进
全屏
全屏
刷新
退出
帮助
换肤
《关于公布实施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修订背景是什么?
  • 发布时间:2022-08-03 16:08
  • 信息来源: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编辑:罗皓月
  • 审核:系统管理员
打印

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和2022年3月31日市司法局《关于部分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即将届满的通知》,2020年8月6日印发、9月1日起执行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随政办发〔2020〕18号)2年有效期即将届满(没有明确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需组织评估后重新公布实施。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人大代表、管理部门、社区干部、平台公司、中介机构和法律顾问等方面的人员与专家,对《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了认真评估。与会专家一致认为该文件应继续沿用,同时考虑到政策的相对稳定性,建议有效期延至2025年12月31日。

市政府五届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修订稿)》。8月1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关于公布实施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