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分总则、用水管理、节约用水、保障和激励、法律责任、附则共六个部分的内容,主要内容是:
一是适用范围和群体。随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是计划用水管理主体及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推进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供水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节约用水计划。用水户实行居民用水户和非居民用水户分类管理,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用水量大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三是城市节水措施和奖励制度。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等;鼓励加强节水科研,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器具等;生活用水按户计量收费,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实行临时用水限制措施;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非常规水资源;特种行业用水在节水的同时要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
四是城市节水保障和激励。发改、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完善分类定价、差别水价、阶梯式水价等水价机制,促进和引导全社会节约用水。通过水价调节、财政补助、税收优惠等方式支持节约用水项目、活动,对节水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制度。
五是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是附则。《随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对部分名词进行了解释,明确了生效日期,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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