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等相关活动,并明确城市综合管廊是指城市内用于集中敷设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两类及以上市政公用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干线、支线、缆线管廊。《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维护等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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