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共五章二十九条,分别为总则、规划建设管理、运营维护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具体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说明《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相关定义、基本原则和管理职责。共7条。本办法主要管理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明确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的职责。确定了综合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或项目公司是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的运营维护,并按照约定向管线产权单位提供综合管廊使用及运营维护服务。各管线产权单位负责本行业入廊管线建设运行维护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明确了管廊的规划编制和规划控制要求、管廊项目遵守的建设程序、各责任主体单位责任,规范了竣工验收和档案管理工作。共7条。本章主要强调我市管廊规划的相关要求,对已建成管廊区域的管线入廊要求,该区域不得在管廊以外建设管线。管廊设计建设过程中的法定程序要求、终身责任制度等。有关部门在审批管廊附近建设项目时,为保护综合管廊主体结构安全,应充分考虑安全距离。
第三章运营维护管理。明确了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的职责,确定了安全运营要求、应急抢险、安全监测等管理内容。共7条。本章主要针对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的选定,管廊有偿使用制度的协商确定方法、管廊运营维护单位负责的巡查、养护和维修,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四章法律责任。明确了未按要求入廊、违反管廊建设规定、影响管廊安全、擅自进入管廊、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共6条。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施行时间等。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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