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056632/2022-57441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检验、检疫
发布日期
2022-10-28
发文字号
随政发〔2022〕30号
效力状态
有效
编辑
杨文明
审核
杨文明
发布机构
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城区禁止活禽交易和屠宰的通告

市人民政府关于

市中心城区禁止活禽交易和屠宰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人禽共患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确保城市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市中心城区禁止活禽交易和屠宰,实行“活禽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自2022年11月1日起,在市中心城区禁止活禽交易和屠宰行为。本通告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鸽、鹌鹑等依法可供食用的禽类动物。

二、限制区域。南边以迎宾大道与炎帝大道交汇处沿炎帝大道至章家塆后经编钟大道、随城山大道、白云大道至四方堰府河桥为界,东边以淅河青春路、随州大道为界,北边以曾都经济开发区边界为界,西边以迎宾大道与炎帝大道红绿灯交汇处起沿炎帝大道至炎帝大道与市一中北巷交汇处止,其中安居方向以茶庵桥为界。

三、实施对象。限制区域内的批发(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民农产品交易点、禽类销售门店、餐饮服务单位等各类经营场所,应经营使用具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标志的白条禽产品,不得从事活禽交易和屠宰(政府指定集中屠宰点除外)。

四、责任分工。市政府统筹市中心城区禁止活禽交易和屠宰管理工作。曾都区政府、随州高新区管委会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具体做好本辖区限制区域内禁止活禽交易和屠宰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禽类在养殖和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前及定点屠宰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按规程实施检疫,做好禽类动物疫病防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禽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经营、加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禽产品的行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城区内擅自占道从事活禽交易和屠宰行为的查处;商务部门负责建设禽产品供应服务体系,引导活禽经营户转型经营白条禽,保障市场供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活禽集中屠宰场(点)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禽类交易、屠宰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监督举报。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禽类产品食用安全和卫生安全意识,改变传统消费观念,自觉购买经检疫合格的白条禽产品。在活禽定点屠宰场正式运营前,市中心城区设立三个临时禽类屠宰点〔蒋家岗(立交桥东)、南郊瓜园五组、老火车站(北货场)〕承担禽类屠宰工作。发现有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积极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举报电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曾都区0722—3236976、随州高新区0722—3237315)、城管执法部门(曾都区0722—3233330、随州高新区0722—3584565)、农业农村部门(曾都区0722—3313485、随州高新区0722—4516899)。

随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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