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056632/2023-47292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日期
2023-09-27
发文字号
随政发〔2023〕16号
效力状态
有效
编辑
陈刚
审核
李发兵
发布机构
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随州中心城区高排放机动车禁行区域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中心城区高排放机动车禁行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以下区域,禁行高排放机动车:擂鼓墩大道(桃园路至青年路)、炎帝大道(青年路至编钟大道)以东,青年路(擂鼓墩大道至炎帝大道)、桃源路(世纪大道至擂鼓墩大道)、清河东路(世纪大道至240国道)、240国道(清河东路至随州大道)以南,世纪大道(桃源路至清河东路)、随州大道(240国道至漂水河西路)、鹿鹤大道(解放东路至红旗路)、红旗路(鹿鹤大道至白云大道)、编钟大道(白云大道至炎帝大道)以西,白云大道(编钟大道至红旗路)、解放东路(鹿鹤大道至漂水河西路)、漂水河西路(解放东路至随州大道)以北所围成的区域范围,即擂鼓墩大道——青年西路——炎帝大道——编钟大道——白云大道——红旗路——鹿鹤大道——解放东路——漂水河西路——随州大道——240国道——清河东路——世纪大道——桃源路——擂鼓墩大道闭合圈以内区域。

二、豁免车辆:涉及应急救援、抢险救灾使用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车不受上述限制。

三、对违反规定驶入禁行区域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随州市高排放机动车目录

2023年9月27日


附件

随州市高排放机动车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将以下车辆确定为高排放机动车:

一、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车。具体是指但不限于2013年7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货车,包括微、轻、中、重型载货汽车,中、重型半挂牵引车,中、重型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等。

二、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柴油三轮车。

三、随州市人民政府根据机动车尾气污染情况,适时调整我市高排放机动车目录。

本目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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