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056632/2023-0873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日期
2023-03-16
发文字号
随政办发〔2023〕7号
效力状态
有效
编辑
杨文明
审核
杨文明
发布机构
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随州市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随州市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3月16日

随州市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代建制”的通知》(鄂政发〔2009〕5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防范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随债发〔20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单位(也称委托单位)通过依法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具备一定实践经验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由代建单位移交项目法人单位(委托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投资400万元以上且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投资比重50%以上(含50%)的工程项目应当实施代建制:

(一)党政群等部门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工程。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人社等社会事业工程。

(三)城区道路、排水、绿化、亮化等非经营性公用事业工程。

水利、交通、铁路等行业的政府投资项目是否实施代建制,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自行决定。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及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不实施代建制。

如代建单位通过委托方式确定,则由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根据随州经济发展实际和财力支撑协商予以确定代建费用,在双方签订的代建协议中予以明确,具体标准可参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如采用招标方式明确代建单位,则应在招标时就明确代建费用,双方予以严格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项目法人单位(委托单位)职责:

(一)选择代建单位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代建合同。

(二)对项目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提出初步设想,在此基础上协助代建单位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下同)、施工图设计等编制和报批工作。

(三)协助代建单位办理用地、规划、环评、水土保持、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

(四)项目法人单位会同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项目实施区域的土地征用、房屋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附属设施补偿,以及相关信访维稳等工作。

(五)负责申报中央、省预算内资金、政府债券资金和其他上级补助资金。

(六)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与结算。

(七)监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

(八)监督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九)参与工程专项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负责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报有关部门报批。

(十)接收、使用和管理代建项目,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十一)履行代建合同的其他规定。

第五条 代建单位职责:

(一)在委托单位对项目提出初步设想后,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编制和报批工作。

(二)编制项目预算,经法人单位(委托单位)同意后报请市财政局组织财政评审。

(三)根据项目代建合同完成规划、用地、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办理。

(四)依法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单位等招标、采购及合同签订工作。

(五)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据实向法人单位(委托单位)申请支付项目建设资金。

(六)组织项目施工,并对项目质量、工期和安全生产负责。

(七)负责组织办理工程结算,协助项目法人单位(委托单位)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八)履行代建合同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 部门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保障项目前期费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明确实行代建,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项目审批和核准手续,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等事项予以明确。

(二)财政部门督促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严格遵守随债发〔2022〕1号文件规定,防止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规划及用地管理、不动产权证办理等。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代建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办理。

(五)审计部门依据审计计划负责代建项目的审计监督,审计对象为项目法人单位,延伸审计代建单位。

(六)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代建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代建项目招投标服务管理。

(七)公安、生态环境、水利和湖泊、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代建单位与项目法人单位签订代建协议,明确项目建设管理的范围、内容、目标、委托事项、代建管理费和双方职责等。

第八条 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代建工作应遵循依法、高效、专业、公开原则。

第九条 代建项目应率先落实海绵城市等新建设理念及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建筑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第十条 投资控制执行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照安全、经济、适用、绿色、美观的要求实行限额设计,代建单位和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进行设计变更。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计划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

第十二条 代建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保项目所需资金落实到位,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由代建单位审核后按程序及时支付。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将工程实物、档案移交项目法人单位,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接收,并按规定将工程档案、财务、技术资料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和项目法人单位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和项目法人单位工作人员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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