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随州中心城区高排放机动车禁行区域的通告》意见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23-04-07
  • 信息来源:
  • 编辑:罗皓月
  • 审核: 杨文明

为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中心城区高排放机动车禁行区域。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各界积极提供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23年5月8日前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反馈。

联系单位: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722-3312658

电子邮箱:1282042803@qq.com

传真:0722-3324963

2023年4月7日

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随州中心城区高排放机动车禁行区域的通告

(征求公众意见稿)

为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中心城区高排放机动车禁行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行区域:擂鼓墩大道(桃园路至青年路)、炎帝大道(青年路至编钟大道)以东,青年路(擂鼓墩大道至炎帝大道)、桃源路(世纪大道至擂鼓墩大道)、清河东路(世纪大道至240国道)、240国道(清河东路至随州大道)以南,世纪大道(桃源路至清河东路)、随州大道(240国道至漂水河西路)、鹿鹤大道(解放东路至红旗路)、红旗路(鹿鹤大道至白云大道)、编钟大道(白云大道至炎帝大道)以西,白云大道(编钟大道至红旗路)、解放东路(鹿鹤大道至漂水河西路)、漂水河西路(解放东路至随州大道)以北所围成的区域范围,即擂鼓墩大道→青年西路→炎帝大道→编钟大道→白云大道→红旗路→鹿鹤大道→解放东路→漂水河西路→随州大道→240国道→清河东路→世纪大道→桃源路→擂鼓墩大道闭合圈以内区域。

二、禁行车辆: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车。具体是指但不限于2013年7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货车,包括微、轻、中、重型载货汽车,中、重型半挂牵引车,中、重型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等,以及未经注册登记的三轮农用车。

三、豁免车辆:涉及应急救援、抢险救灾使用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车不受上述限制。

四、对违反规定驶入禁行区域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附件

《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随州市中心城区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禁行区域的通告》起草说明

(一)背景情况

当前,机动车污染已成为我国大中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是造成细颗粒物、光化学烟雾污染的重要原因。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中国机动车环境管理年报》显示:部分城市机动车排放已成为PM2.5(细颗粒物)的首要来源,占比高达40%左右,各地本地排放源中机动车对PM2.5的贡献平均占比在30%上下。而在移动源污染中,高排放车辆(一般指国三及以下老旧车)贡献占比更高。据研究数据测算,1辆国三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一年的氮氧化物排放量相当于1辆国五小轿车的90倍,超标情况下相当于100—200倍。因此,管控移动源尤其是管控好高排放机动车对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意义十分重大。

从国家来看,2021年11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深入打好污染蓝天保卫战,持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特别提出“十四五”期间全国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的管控要求。

从我省来看,《湖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提出,要加快老旧车辆淘汰和深度治理,推进老旧货车淘汰报废,各市州要制定老旧柴油货车和燃气车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促进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法实施强制报废。宜昌从2021年7月1日起扩大限行区域,对内环区域、外环区域重点时段禁止国四(不含)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车通行;十堰2022年6月也发布了高排放机动车禁限行通告;荆门市2022年11月发布了中心城区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禁行区域的通告。我市目前尚未划定柴油货车禁行区域。综上,我市有必要明确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禁行区域,倒逼推动淘汰,为打好蓝天保卫战夯实基础。

(二)起草过程

根据市人民政府2022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市生态环境局代为起草了《随州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随州市中心城区国三及以下柴油车禁行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于3月22日征求了曾都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执法委等部门的修改意见,形成《通告》征求公众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1.关于禁行区域

《通告》规定的禁行区域主要考虑随州市地理位置特殊,相关区域干道过境柴油货车较多,且离我市空气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较近,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及部分超标车辆对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影响较大。为有效控制高排放车辆及超标车辆尾气排放对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故划定《通告》中明确的相关区域。

2.关于管理职责

《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确规定由“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等主管部门对机动车船以及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柴油货车应由公安交警根据道交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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