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随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3年3月4日
随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省政府第258号令)、《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鄂政发〔2001〕4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市政府及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和备案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没有明确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该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第五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备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立 项
第六条 市政府每年的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于上年底确定。有关部门认为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市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确定前,向市政府法制办申请立项。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拟订市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报市政府审批。计划确定后,按计划执行,原则上不再制定计划外的规范性文件。确因工作需要和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初计划的,起草单位应先向市政府法制办提交专项申请。
第三章 起 草
第八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指定一个部门起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市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的,应当明确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协办。
第九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形成后,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起草单位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30天,特殊情况下不得少于15天,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四章 审 查
第十一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初稿须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联合起草的,经主办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先由协办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再由主办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意见后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
第十二条 起草部门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报送审查,需附送下列材料: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纸质版一式2份,同时报送电子版(对草案的每一条应做好依据的备注);
(二)起草单位法制机构的法律审查意见,领导班子讨论意见,主要领导的签章;
(三)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四)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起草单位应当确认其提供依据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有原件的提供原件,没有原件的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有关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
(六)征求意见情况和协商意见情况;
(七)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在合法性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涉及安全、环保、民生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的,可再次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媒体公告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有关部门作出说明、提供依据、协助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和办理。
第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根据研究和征求意见的情况,可以对报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协调;对重大分歧意见协调不成的,报请市政府决定。
第十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一)送审稿没有纳入立项计划的,市政府法制办不予审查;
(二)送审稿的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建议不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送审稿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市政府法制办可以将其退回起草部门,或者要求起草部门补充材料后再报送审查;
(四)相关部门对起草内容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或者其他组织协商的,退回起草部门重新起草;
(五)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建议暂缓制定;
(六)市政府法制办对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意见书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一并报送市政府审议。
第五章 发布、解释与备案
第十七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
第十八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解释权属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由市政府法制办向省政府报送备案,并同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
第六章 评估、修改与废止
第二十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规范性文件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并抄送制定机关法制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满,确有必要继续实施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形成新的送审稿,按照规定程序,由制定机关重新公布。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政府法制办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应视实际情况作出修改、废止的处理建议,报市政府决定并定期公布。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的,可以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审查建议,市政府法制办应当进行审查,并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13年3月4日起至2018年3月4日止。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随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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