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一五”以来,各地、各部门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不断加强消防工作,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明显提高,火灾形势总体平稳。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种致灾因素明显增多,火灾发生几率和防控难度相应增大,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同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同人民群众的安全需求不相适应,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同现代社会管理要求不相适应,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切实提高全市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2〕4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严格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严格督查考评。要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各地要组织制定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消防装备建设,整治消除火灾隐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扎实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认真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统计工作。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二)依法履行部门监管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建设、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文物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安全监管、工商、质检、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突出问题。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全面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四)健全消防工作量化考评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对消防工作要实行目标管理,将消防工作任务具体量化,纳入任期责任目标考评、年度责任目标考评、政绩考评、政务督查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严格督查考评,将督查考评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鼓励支持社会各方力量和各界人士参与灭火救援、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宣传教育、消防法律援助、消防慈善捐赠及消防文化艺术活动等消防公益事业,建立常态化的表彰奖励制度和激励机制,每年表彰一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个人。
(五)落实消防工作责任追究。要严格消防工作责任追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
(一)加强城乡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供水部门应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完善消防给水管道和供水设施,并加强各类供水设施的维护保养。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及时开展公共消防设施专项整治,保证消防车道畅通、消防设施完好。
(二)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建设工程消防监管部门联动机制,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住建、公安消防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逐步推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及检测、维护保养等中介单位数字身份认证制度,建立建设工程领域消防诚信平台,将工程业绩、工程质量和企业的资质管理挂钩;推动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开制度,建立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加强在建工地和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安全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确保消防安全。
(三)加强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完善并严格执行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火灾高危单位、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技术标准,确保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社会单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变更申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价等三项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每年至少请具有省级公安消防机构颁发的《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中介机构对本单位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实现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化、制度化。
(四)加强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火灾易发、多发并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健全火灾风险防范机制,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五)完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省财政厅《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结合随州实际,各级政府按照分级负担原则,加大消防投入,将地方消防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地方消防经费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财力水平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保障消防事业发展需要。
三、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
(一)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户籍化”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内容,积极推行“网格化”管理,每个网格的管理员应承担消防信息采集、日常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初期火灾处置等工作职责。围绕“网格化”管理,明确消防监督员、公安派出所民警等的工作责任,构建全覆盖的消防安全管理网络,健全日常工作制度,规范工作运行程序,实现基层消防管理工作常态化。依托城市管理信息系统、人口基础信息系统和地理信息系统等信息技术,对消防安全进行动态管理和实时监控。高层、地下及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推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全面提升消防安全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建立“全警消防”工作机制。公安机关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相关警种的日常工作中,实现消防工作与其他公安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建立多警联勤工作机制,保障派出所消防工作人员、装备、经费投入,做到目标互联、工作互动、信息互通。采取招聘消防文员的办法,充实消防监督执法力量,县级消防机构招聘人员不得少于3人,市级消防机构招聘人员不得少于5人,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三)推行中介消防技术服务。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和《湖北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严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审批,积极培育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市场,充分发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业化、职业化服务功能,提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和水平,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
四、进一步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一)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常态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研判消防安全形势,每年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三合一”场所、“城中村”、“棚户区”、出租屋、连片瓦房、香菇木耳生产加工等火灾易发、高发的区域、场所和行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辖区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公安机关要建立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
(二)加强区域性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各级政府要纳入城乡改造、综合治理范畴,实行挂牌督办,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出台重大火灾隐患整治规程,完善与之配套的规范化、常态化机制,强化部门协同督办整改职责,纳入政务督查内容跟踪问效,切实保障公共消防安全。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
(三)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要联合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抽查工作,加大对生产、销售、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品种的打击、曝光和执法力度,利用“3 15”消费者权益日、“11 9”消防宣传日开展大规模销毁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活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行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监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照《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开通运行消防产品流向信息平台,从源头规范消防产品市场秩序。
五、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一)深化消防宣传教育。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八部委《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建立健全部门齐抓共管的消防宣传教育格局。宣传、文化等部门要充分发挥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媒体作用,安排专门时段、版面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传播消防基础知识,提高群众火灾预防、初起火灾扑救及疏散逃生能力。教育部门要编印消防宣传教育读本,制定学校宣传教育操作规程,分级实施消防安全教育,每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培育1至2所“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
(二)强化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加强消防文化建设,倡导“全民消防、生命至上”理念,以省、市消防培训基地为中心,以基层消防队(站)和青少年活动中心为支点,建立覆盖全市的消防科普宣传教育网络。以消防宣传“三提示”为抓手,推进消防宣传“五进”(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单位、进家庭)工作向纵深发展。各中小学校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疏散逃生演练,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演练。
(三)落实消防职业资格制度。贯彻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在职培训和劳动者职业培训内容,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员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加强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公安等部门要探索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职业经理人等制度,规范消防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六、进一步加强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一)加强灭火应急救援基础设施建设。依托公安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建立综合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与其他应急救援专业力量信息资源共享,与上下级指挥平台之间互联互通,完善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加强和完善应急救援培训基地建设,配备功能齐全、模拟实战的训练设施和装备。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加快消防队站和战勤保障大队建设,2012年底前,完成随州经济开发区、随县两地第一消防站建设和消防特勤训练相关配套设施建设;2014年完成曾都区、广水市第二消防站和全市消防培训中心建设。
(二)加强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建设。按照“四个一”(即配备1辆城市主战消防车、1辆中或重型泡沫消防车、1辆具有救援功能的举高类消防车和1辆多功能抢险救援消防车)要求,完善灭火救援基本作战单元装备配备,提高举高、专勤、保障类消防车配备比例,消防员个人特种防护装备配备率达100%。城区消防站压缩空气泡沫车、载液高喷车配备率达100%。满足灭火救援任务需求。加强全市各级灭火应急救援装备的评估工作,继续采取统筹省、市、县政府、各单位投入的办法,支持我市消防部队应急救援特种专用装备建设,不断提升灭火应急救援实战能力。
(三)加强灭火应急救援力量建设。通过招聘合同制消防员的办法,补充基层综合应急救援执勤力量,每支综合应急救援队执勤人员达到45人以上。切实落实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结合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探索将专职消防队伍纳入公益类事业单位序列。大力发展保安和志愿者消防队伍,将消防技能纳入保安人员培训内容,将志愿者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平安村(社区)”创建活动。建立健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联勤联动机制,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开展联合演练,不断提高队伍协同作战能力。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20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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