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056632/2019-93917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应急管理
发布日期
2019-08-13
发文字号
随政办发〔2019〕22号
效力状态
有效
编辑
admin
审核
黄振忠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随政办发〔2018〕11号)同时废止。

   

   

               2019年7月6日

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预案体系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2 市指挥部应急预警办公室及职责

  2.3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2.4 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中心及职责

  2.5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3.2.2 预警会商

  3.2.3 预警启动

  3.2.4 预警发布

  3.2.5 预警的变更和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启动

  4.3 应急响应措施

  4.4 应急终止

  4.5 信息报送与发布

  4.5.1 信息报送

  4.5.2 信息发布

  4.6 总结评估

  5 应急保障

  5.1 组织保障

  5.2 资金保障

  5.3 装备保障

  5.4 时效保障

  6 附 则

  6.1 预案管理

  6.2 预案实施

   

   

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2085—2012)修改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范(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HJ663—2013)、《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本预案制定和实施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程度的大气污染。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应急预案范畴。

  1.3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之一,其下级预案包括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方案,本预案及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4 工作原则

  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及处置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强化管理,统一领导;加强预警,及时响应;提前应对,注重衔接;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市政府成立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重污染天气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州供电公司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可增加有关市级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市指挥部成员。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研究制订全市重污染天气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政策措施;指导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编制和市直有关部门应急行动方案的制订工作;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和重污染重大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督促、检查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2.2 市指挥部应急预警办公室及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应急预警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为市指挥部办事机构,承担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主任、市气象局局长任副主任,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决策部署;承担市指挥部的应急值守工作;根据市指挥部授权,发布市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新闻发布工作;根据市指挥部指示,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对各地各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承办各地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需要市指挥部组织协调、支援的具体事项;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组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宣传教育与培训;负责联系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负责建立市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根据预警响应级别,按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一)市委宣传部: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及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做好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加大对大气污染健康防护信息、减排措施等的宣传力度。

  (二)市发改委:负责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能源保障预案,协调预警或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

  (三)市经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非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对市级重点排污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企业应急预案限产限排等措施情况开展督查和检查;督促、指导、检查下级相关部门落实工业企业污染工序停产、限产等应急减排措施;保障重污染天气期间应急指挥通讯畅通,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提供重污染天气应急短信等,做好相关通信保障工作;及时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四)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并落实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指导托幼机构及学校开展学生防护大气重污染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五)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保障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限行机动车的管理;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查处机动车超标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及时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六)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所需资金,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

  (七)市人社局:负责组织指导技工学校开展学生防护大气重污染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八)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编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区域空气环境质量监测、重污染天气预警并完善监测预警体系,与气象等部门联合开展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与发布;加大农作物秸秆禁烧力度;落实大气工业源“一厂一策”,实施应急减排清单式管理;加大对重点排污企业大气污染源监管,督促落实重污染天气企业应急预案;会同市有关部门提出强制性污染物减排方案。

  (九)市住建局:负责制订工地扬尘控制应急保障预案,组织实施建设工地扬尘控制措施,督促、指导、检查下级相关部门落实建设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建立重点工地名单库并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应急响应等级,督促施工单位采取防尘措施或停止产生扬尘的户外作业;及时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普通公路施工和养护扬尘污染控制、营运车辆和船舶大气污染控制、公共交通运力等应急保障预案;落实汽修企业污染防治措施;及时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十一)市城管执法委:负责组织实施城市道路扬尘控制措施,加大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增加洒水频次,加强对渣土车的监管;督促、指导、检查下级相关部门落实城市道路扬尘控制措施;负责查处渣土运输抛洒滴漏、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等违法行为;及时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十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商品煤质量监管,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打击生产、销售非标车(船)用燃料等专项行动。

  (十三)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治措施,组织市本级并督促、指导下级相关部门做好救治工作;负责对特殊人群开展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空气污染健康防范等科普知识宣传。

  (十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职责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储备用地、矿山开采等应急保障预案。

  (十五)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秸秆综合利用等与环境整治相关的大气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

  (十六)市气象局:负责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气象保障预案;及时提供重污染天气气象预报信息,与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开展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与发布,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十七)随州供电公司:会同市经信局做好电力调配及临时增加市外电力的采购工作,做好对拒不执行应急强制减排企业依法实施限制供电等措施。

  (十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组织领导和应急处置工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结合本地区实际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及相关部门应急行动方案,按要求建立动态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指导有关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落实和实施本预案规定的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应急实施方案需明确管理实施流程,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确保实施方案措施可操作,企业减排措施具体可行,考核问责机制清晰,做到“一区一案、一厂一策”。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开展相应的应对工作。

  2.4 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中心及职责

  市指挥部依托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和市气象台组建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中心,主要负责开展空气环境质量监测和气象监测,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发布并向市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技术依据。

  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主要负责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组织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制作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不断完善监测预警体系。

  市气象台主要负责及时提供重污染天气气象监测和预报信息,与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联合开展空气环境质量预报、预警会商与发布。

  2.5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

  市指挥部组织成立应急专家组,主要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专家会商,依据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中心提交的预报结果提出专业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提供决策支持。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要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日常监测体系,建立信息共享和会商研判机制,做好空气质量和环境气象常规监测、数据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等工作,充分发挥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中心的效能,对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大气重污染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黄色、橙色、红色三级预警。

  黄色预警(Ⅲ级预警):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启动黄色预警。

  橙色预警(Ⅱ级预警):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启动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Ⅰ级预警):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启动红色预警。

  当预测未来24小时出现PM10均值浓度>150 g/m3、PM2.5均值浓度>75 g/m3或臭氧(O3)8小时滑动平均浓度>160 g/m3,且尚未达到黄色预警条件时,应加强公众健康防护信息提示,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临时管控等措施。

  3.2.2 预警会商

  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预测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组参与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当预测出现符合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的天气时,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向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提出发布预警信息建议。

  3.2.3 预警启动

  经监测预测,出现或将出现符合分级预警条件的重污染天气情况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其中随县、广水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在随州市启动市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时,如经监测预测,不会出现符合本预案规定的Ⅲ级及以上级别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可以不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响应工作。

  当监测AQI已达到严重污染级别,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省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包括我市时,我市应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落实应急值守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调度准备工作。

  3.2.4 预警发布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应根据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中心发布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测信息和本地区气象条件预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当确定已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应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并根据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的指示组织专家会商,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签发预警和应急响应、临时管控措施指令后,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发布信息,并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传达。

  Ⅲ级预警(黄色)、Ⅱ级预警(橙色)、Ⅰ级预警(红色)由指挥长签发,临时管控措施由副指挥长签发。

  3.2.5 预警的变更和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市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加强跟踪分析,如有分析结论证明需要提前提高、降低或解除预警级别的,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并提出预警变更的建议。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提高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

  经监测预测,空气质量指数将降至或已降至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提出解除应急响应建议,报市指挥部批准后,发布解除预警信息。

  预警变更和解除程序与预警发布程序一致。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同样分为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响应、Ⅱ级响应、Ⅰ级响应。

  4.2 应急响应启动

  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根据预警等级同步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按照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启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4.3 应急响应措施

  (一)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3)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主动采取节约用电、用煤以及其他减排措施,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3)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确保达标排放、生产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增加道路洒水或保洁频次2次(道路洒水在天气气温2℃以下除外),尽可能减少道路扬尘。

  (2)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对裸露地面、物料堆放、建筑垃圾和渣土受纳场等场所加大扬尘控制力度,并对煤堆场、砂石堆场和施工工地等增加洒水降尘作业1次。

  (3)中心城区(指城市建成区范围,下同)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开挖、渣土运输等施工作业,抢险作业及因特殊工艺需连续作业的工程,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备案后,在确保采取饱和洒水降尘等扬尘控制措施到位的情况下有条件施工。

  (4)市区(指城区规划控制区范围,下同)范围内所有汽修企业停止喷漆作业(使用水性油漆的喷漆工艺除外)。

  (5)禁止渣土车、建筑垃圾运输车、农用拖拉机、三轮摩托车等在中心城区上路行驶。

  (6)加强重点大气污染源监管,监督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列入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相关企业实施应急减排措施。

  (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期间,城区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15%以上。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暂停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2)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可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3)建议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并停止室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

  (4)建议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

  (5)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

  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主动采取节约用电、用煤以及其他减排措施。

  (2)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确保达标排放、生产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增加道路洒水或保洁频次4次(道路洒水在天气气温2℃以下除外),尽可能减少道路扬尘。

  (2)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对裸露地面、物料堆放、建筑垃圾和渣土受纳场等场所加大扬尘控制力度,并对煤堆场、砂石堆场和施工工地等增加洒水降尘作业2次。

  (3)市区范围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开挖、渣土运输等施工作业,抢险作业及因特殊工艺需连续作业的工程,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备案后,在确保采取饱和洒水降尘等扬尘控制措施到位的情况下有条件施工。

  (4)市区范围内所有汽修企业停止喷漆作业。

  (5)禁止渣土车、建筑垃圾运输车、农用拖拉机、三轮摩托车等在市区范围上路行驶,加强对上路行驶的冒黑(蓝)烟车辆、超标车辆及沿途撒漏的运输车辆等执法检查。

  (6)加强重点大气污染源监管,监督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列入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相关企业实施应急减排措施。

  (三)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期间,城区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病人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2)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可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3)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4)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

  (5)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

  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主动采取节约用电、用煤以及其他减排措施。

  (2)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确保达标排放、生产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

  (4)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增加道路洒水或保洁频次6次(道路洒水在天气气温2℃以下除外),尽可能减少道路扬尘。

  (2)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对裸露地面、物料堆放、建筑垃圾和渣土受纳场等场所加大扬尘控制力度,并对煤堆场、砂石堆场和施工工地等增加洒水降尘作业3次。

  (3)全市范围内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开挖、渣土运输等施工作业,抢险作业及因特殊工艺需连续作业的工程,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备案后,在确保采取饱和洒水降尘等扬尘控制措施到位的情况下有条件施工,并在连续作业结束后停止作业。

  (4)全市范围内混凝土、砂浆搅拌站除供应抢险及特殊工艺工程外,限量生产。

  (5)市区范围内所有汽修企业停止喷漆作业。

  (6)进一步加强交通管制,加大现场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上路行驶的冒黑(蓝)烟、超标排放等违法车辆;实施市区内国Ⅲ高排放柴油货车限行。

  (7)加强重点大气污染源监管,监督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列入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相关企业实施应急减排措施。

  4.4 应急终止

  当预警解除时,应急响应同步终止。

  4.5 信息报送与发布

  4.5.1 信息报送

  城市Ⅲ级(黄色)及以上预警发布或解除2小时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预警发布或解除相关信息,并按要求每日报送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

  4.5.2 信息发布

  进入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状态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要及时通过应急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或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实时发布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回应社会关切,确保社会稳定。

  4.6 总结评估

  当Ⅲ级及以上预警解除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应及时组织开展总结评估并在10日内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情况,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等。

  5 应急保障

  5.1 组织保障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当发生大范围区域重污染天气时,在市政府统一协调和督导下,主动、科学、及时、有效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大气环境安全和社会安全稳定。

  5.2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大气重污染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5.3 装备保障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能力建设,配备和储备重污染天气应对各类技术装备、物资,不断提高应急能力。

  5.4 时效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内容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相适应,预案修订工作要与时俱进,响应措施配套的项目库要及时更新,各地各相关部门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调整修订后的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向社会公示,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备案。

  6 附 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各成员单位的方案制订后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备案。

  6.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预案实施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新的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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